发布文号: 证监稽查字(2000)29号
汕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汕融营业部及长平营业部1998年4月末分别挪用客户保证金4,553万元、4,044万元,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六)项所述的行为。此外,你公司1997年为客户股票交易提供融资2,234万元,获利391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八)项所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清理违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