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稽查字(2000)26号
长春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总部1997年7月末挪用客户保证金205.2万元,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六)项所述的行为。1997年,你公司总部以2位股民名义申购新股7只,售出后获利9万元,违反了《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 十四 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五)项所述的行为。此外,你公司高科技营业部等3个营业部1997年向股民透支1,463万元。其中:(1)1997年5月末,高科技营业部向6位股民透支33万元;(2)1997年11月末,银贸大厦营业部向5位股民透支6万元;(3)1997年4月22日,上海崂山东路营业部向任建伟等30位股民透支1,424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八)项所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清理违规资金,1个月内清理个人股票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