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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责令长春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纠正证券违规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31 生效日期: 2000-03-31
发布部门: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稽查字(2000)26号
  长春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总部1997年7月末挪用客户保证金205.2万元,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六)项所述的行为。1997年,你公司总部以2位股民名义申购新股7只,售出后获利9万元,违反了《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 十四 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五)项所述的行为。此外,你公司高科技营业部等3个营业部1997年向股民透支1,463万元。其中:(1)1997年5月末,高科技营业部向6位股民透支33万元;(2)1997年11月末,银贸大厦营业部向5位股民透支6万元;(3)1997年4月22日,上海山东路营业部向任建伟等30位股民透支1,424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八)项所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清理违规资金,1个月内清理个人股票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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