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稽查字(2000)34号
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1997年12月末及1998年4月30日,你公司7个营业部挪用客户保证金4,458万元,其中:(1)1997年12月31日,中山营业部挪用保证金1,753万元;(2)1997年12月31日,星海营业部挪用客户保证金208万元;(3)1998年4月30日,柳州营业部挪用客户保证金1,255万元;(4)1998年4月30日,天津营业部挪用客户保证金509万元;(5)1997年12月31日,深圳营业部挪用客户保证金496万元;(6)1997年12月31日,徐州营业部挪用客户保证金152万元;(7)1997年12月31日,丹东营业部挪用客户保证金85万元。上述行为,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六)项所述的行为。此外,1997年12月25日,你公司丹东营业部为丹东华博经贸总公司申购新股融资120.6万元,违反了《股票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八)项所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清理违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