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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工业大中型企业总工程师职责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3-09 生效日期: 1991-04-01
发布部门: 机械电子工业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机电工业企业科技进步,提高机电产品的性能、质量和可靠性,在进一步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前提下,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系统,明确总工程师的职责,保障总工程师行使职权,贯彻技术责任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发挥总工程师的重要作用,原则上总工程师应列为第一副厂长(第一副经理)。有的企业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厂长兼任总工程师或将总工程师列为厂级(经理级)领导班子主要成员。


  第三条 设总工程师的企业(公司)不再设分管技术的副厂长(副经理)。


  第四条 总工程师在厂长(经理)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科技进步工作。

第二章 总工程师的条件


 


  第五条 总工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理工科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及相应的外语水平,熟悉企业生产工艺和装备状况、产品设计、产品标准和性能,了解国内外同行业技术发展状况,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对新技术有敏锐的接受能力,有推动科技进步的开拓精神和求实精神,懂得经济基本知识及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

  (三)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领导工作经验,善于团结和调动广大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是厂长(经理)联系科技人员的桥梁和纽带;

  (四)有较长期从事科技工作的经验,并在科技工作方面获得过技术成果。


  第六条 由于管理的领域不同,为避免管理混乱,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不得兼任总经济师和副总经济师。

第三章 总工程师的职责

  第七条 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部门和地方制订的有关科技方针、政策、法规,带领和组织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推动企业的科技进步。


  第八条 负责组织企业产品技术发展趋势分析、新产品开发和推动生产技术发展。


  第九条 总工程师协助厂长(经理)推行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组织质量技术攻关,负责解决产品质量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十条 负责把握企业技术发展方向,负责组织制订企业科技发展及技术进步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审定企业技改及重大技措中的技术方案和为之需要引进的技术、装备,组织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领导技术开发、试验研究工作,审定工艺规范,签发生产技术规程。


  第十三条 主管企业计量工作和标准化工作,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经企业法人授权负责审批并组织实施本企业标准(含内控标准)及各项技术工作标准。


  第十四条 主管企业科研、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推广、科技保密、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工作。


  第十五条 主管厂(公司)属研究所。负责主持企业技术委员会工作。


  第十六条 负责企业内外技术交流、技术合作和技术转让事项,主管科技外事。


  第十七条 负责抓好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工作。

第四章 总工程师的权限

  第十八条 组织编制企业年度科技费用预算,经厂长(经理)批准后,负责审批和使用企业各项科技经费及各种科技奖金。


  第十九条 主持科技人员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对科技人员的使用、培训、调动、晋级、奖惩需经总工程师同意。


  第二十条 对企业重大技术问题有决定权。


  第二十一条 负责签发技术方面的计划、文件,并检查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全厂技术工作进行布置、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厂长(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技术指挥系统

  第二十四条 总工程师要在厂长(经理)领导下,负责建立、健全和强化全厂技术指挥系统。


  第二十五条 根据企业规模和实际工作需要,大型企业可按专业范围设置三至五名、中型企业可设置一至三名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并代表总工程师负责处理有关专业范围内的业务,副总工程师可兼任总设计师、总工艺师、总质量师、总机械动力师等职务。


  第二十六条 健全设计、工艺、质量、技术情报、标准化等技术系统职能机构,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专业管理作用。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对科技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可设置总工程师办公室,作为总工程师的办事机构,按照总工程师的意图,协调各技术职能机构间的关系。

第六章 总工程师的任免

  第二十八条 总工程师的任命由厂长(经理)提名,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批。为使企业科技进步工作有一定的连续性,总工程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九条 总工程师的免职,由企业申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第七章 总工程师的奖惩

  第三十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企业总工程师,应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总工程师犯有严重技术、质量过失并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个别有条件的小型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参照本规定设置总工程师。一般不设副总工程师和总工程师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在企业验收、评比和考察领导班子时,应将本规定作为其中一项考核标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机械电子工业部。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从1991年4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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