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质检监〔20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产业部通用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为了加强基础电子产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确保基础电子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国家对基础电子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对基础电子产品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在信息产业部通用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生产许可证基础电子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基础电子产品审查部)。基础电子产品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基础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事宜。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基础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二)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基础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
(三)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四)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五)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六)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将企业的申请取证材料交基础电子产品审查部。
2006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