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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关于单位申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0-01-01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发布文号: 津房改办[1996]39号
津房改办[1996]39号
  各区县,各委局,各驻津单位:
  现将《关于单位申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要及时向市房改办报告。
  附:《关于单位申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的暂行规定》
  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1996年关于单位申请调整住房公积金 缴存率的暂行规定
  各区县、各委局,各驻津单位:
  根据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局联合下发的《关于1996年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的通知》(津房改办[1996]20号)及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的暂行规定》(津房改办[1995]32号),现将单位申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率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经天津市解决困难企业困难职工生活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困难企业,按全市统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率,须由单位法人代表提出,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送主管区、县、局房改办审核后,报市房改办批准。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的时限为一年。申请办理应在每年7月1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前一个月进行。
  二、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的单位,仍按《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的暂行规定》执行。经市房改办批准已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的单位,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随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变化进行调整。缴存率再提高的仍须申报,不变的可不再申报。
  三、经市房改办批准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缓缴期满后,要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如单位经市劳动局批准继续暂缓执行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仍须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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