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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猪肉市场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07 生效日期: 1997-11-07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1997)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民心工程”的实施,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实行生猪活储鲜销的同时,建立猪肉批发市场。严格实行入场验证和防疫复检制度,严厉打击出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切实保证上市肉品质量。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着“布局合理、方便购销”的原则,在宜白路农贸批发市场、何庄子肉类禽蛋水产批发市场和保山道冷冻厂内建立猪肉批发市场,开展鲜肉批发交易。
  二、猪肉批发市场开业后,要严格规范猪肉批发渠道,除肉联厂屠宰的生猪继续直供国合副食专点外,进入市内六区的其他猪肉货源一律凭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兽医卫生合格证、畜禽产品检疫证、运载工具消毒证等证明进场交易。个体经营者必须到猪肉批发市场进货。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天津市商品交易管理若干规定》第 十七 条给予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待三个猪肉批发市场初步形成后,再研究确定允许直挂上市的其他屠宰厂(点)。
  三、由市场主办单位、工商、畜牧、公安等部门派员联合组成市场管理办公室,共同管理好猪肉批发市场。由工商部门负责市场交易秩序和查验注水肉等工作;畜牧部门负责查验证件、复检、开小额检疫证、重新加盖印记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市场治安管理;市场主办单位负责市场交易服务,并按有关要求做好市场消毒工作。各猪肉批发市场要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及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市场交易有序进行。
  四、有关收费项目,要本着尽量从低、有利交易的原则确定收费数额,由市生猪定点屠宰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物价局批准。市场开业初期,为吸引货源进场交易,免收各种费用。
  五、建设猪肉批发市场,是市人民政府“民心工程”的重要内容,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市工商局要负责做好农贸摊群市场个体猪肉经营摊贩进货渠道的检查,清理私设的批发点等项工作;市内六区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本区内猪肉市场的管理和个体摊贩的工作;环城四区和各县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屠宰厂(点)的工作,组织各厂(点)进批发市场交易。市容办、公安局、畜牧局、卫生局、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主动做好工作。市商委、市农办要抓好组织推动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
  其他区、县也要按市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猪肉市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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