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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助推荐2006年度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3 生效日期: 2006-01-13
发布部门: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06)华夏奖字第00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建设部有关直属单位,国资委有关直属单位,有关大专院校:
  为做好2006年度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项目推荐工作,根据国家《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和今年的工作计划,特商请你们推荐本地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2006年度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项目范围:
  城乡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中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计算机软件等科技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先进技术与产品;为行业服务的标准、规范、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基础性科技成果;与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相关的软科学研究成果;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效益的科技成果;采用新技术、新成果完成的有较大示范作用的项目等。

  二、推荐条件:
  推荐项目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权属争议;具备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具有实现产业化或有产业化潜力,市场前景好,对行业技术进步有较大带动作用等特点;因多个单项科技成果关联性强联合申报的项目必须经有关管理部门做出整体性技术评审(评估、验收);完成单位必须具有国内的独立法人资格;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推荐上报,如第一完成单位放弃申报,在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的情况下可由第二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合申报。
  智能信息类项目评审(评估、验收)时间满6个月以上即可申报,但必须有应用证明说明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推荐:
  1、已获得国家或省级科技奖励;
  2、同时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奖励(应择一推荐);
  3、不符合本奖励范围和条件;
  4、“推荐书”及其附件不全或不按要求填写;
  5、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排序有争议;
  6、项目未通过鉴定(评估)或鉴定(评估)不满一年(智能信息类项目为6个月);
  7、多个单项科技成果联合申报,但相互之间无关联性的项目;
  8、2005年6月30目之后通过鉴定(评估)的项目(智能信息类项目为2005年12月31之后)。

  三、推荐程序:
  1、各地建设厅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当地申报项目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建议(等级界定范围参照附件三第九条),并加盖公章后报“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2、部直属单位、国资委直属单位和国家直属有关大专院校符合推荐条件的项目,由其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建议,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3、各推荐部门应严格按照《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推荐项目条件的要求,对所推荐的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查,并对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作出评判,确保推荐项目的质量和水平。

  四、需填写的申报材料和要求
  1、《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
  2、主要研究报告;
  3、鉴定或评估证书;
  4、其他附件。
  申报材料一式4份,需装订成册,其中至少1份为原始件。
  5、推奖项目授奖单位及授奖人数限额:
  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必须对项目做出实质性贡献,每个项目授奖单位、授奖人限额为:
  奖励等级  主要完成单位数  主要完成人数
  特等      12         20
  一等      10         15
  二等      7          10
  三等      4          5

  五、推荐截止时间
  2006年度“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项目推荐截至日期为2006年4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六、申报材料请寄送至以下地点:
  地址:北京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中国建筑文化中心B座410室
  单位: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邮编:100037
  联系人:高 欣  辛 萍
  联系电话:010-88083350、88082212
  传真:010-88082212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1: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
   一、 项目基本情况
序号:               编号:
项目名称
主要完成人
主要完成单位
推荐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可否公布
密级及保密期限
主 题 词
学科(专业)分类名称代码 所属国民经济行业
任务来源
计划(基金)名称和编号
项目起止时间 起始: 完成: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制
   二、 项目简介
(项目所属科学技术领域、主要内容、特点及应用推广情况)(不超过800个汉字)
   三、 项目详细内容
1、立项背景(不超过800个汉字)
2、详细科学技术内容(纸面不敷,可另增页)
3、创新点:(不超过400个汉字)
4、保密要点:(不超过100个汉字)
5、与当前国内外同类研究、同类技术的综合比较(不超过800个汉字)
6、应用情况(不超过800个汉字)
7、经济效益                                          单位:万元人民币
项目总投资额 回收期(年)
      栏目年份 新增利润 新增税收 创收外汇(美元) 节支总额
各栏目的计算依据:
社会效益:
   四、 本项目曾获科技奖励情况
获奖时间 奖项名称 奖励等级 授奖部门(单位)
本表所填科技奖励是指:1、 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2、 地、市科技部门;3、 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五、 申请、获得专利情况表
国别 申请号 专利号 项目名称
   六、 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第   完成人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地 出生日期
党派名称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家庭住址 住宅电话
电子信箱
毕业学校 文化程度 学位
职务、职称 专业、专长 毕业时间
曾获奖励及荣誉称号情况
参加本项目的        从            至起止时间
创造性贡献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七、 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单位名称
第  完成单位 单位性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主要贡献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八、 推荐单位意见
                                         推荐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九、附件目录
1、 技术评价证明;
2、 应用证明;
3、 主要研究报告;
4、 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及发明权力要求书或查新报告;
5、 其他证明。
附件2:《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填写说明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适用于《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是国家建设行业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基本技术文件和主要依据,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格式、栏目及所列标题如实、全面填写。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要严格按规定格式打印或铅印,大小为大十六开本(高297毫米,宽210毫米)竖装。文字及图表应限定在高257、宽170毫米的规格内排印,左边为装订边,宽度不小于25毫米,正文内容所用字型应不小于5号字,推荐书及其指定附件备齐后应合装成册,其大小规格应与推荐书一致。装订后《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不需另附加封面。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要严格按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当年推荐通知规定要求报送规定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
《序号》、《编号》由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填写。
《项目名称》(中文)应当简明、准确地反映出项目的技术内容和特征,字数(含符号)不超过30个汉字。
《项目名称》〈英文)项目的英文名称应翻译准确,不超过200个字符。
《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从左至右、从上到下顺序排列。完成人后面注明完成该项目时所在单位。完成人数量按推荐项目奖励等级确定。
《主要完成单位》按照贡献大小从左至右、从上到下顺序排列。主要完成单位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其数量按推荐项目奖励等级确定。
《推荐单位》指组织推荐项目的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
《项目名称可否公布》在'可'或'否'上划'√'。
《密级、保密期限及批准号》应填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批准的密级、保密期限及批准号。
《主题词》按《国家汉语主题词表》填写3个至7个与推荐项目技术内容密切相关的主题词,每个词语间应加';'号。
《学科(专业)分类》按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制定的《学科(专业)分类代码》由奖励办填写。
(1) 建筑工程;(2)城市建设;(3)城乡规划;
(4)标准规范;(5)建设机械;(6)智能信息。
《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按推荐项目所属行业在相应字母上划'√'。
国家标准《GB4754-94》国民经济行业分16个门类:(A)农、林、牧、渔业;(B)采掘业;(C)制造业;(D)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F)地质勘察业、水利管理业;(H)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I)金融、保险业;(J)房地产业;(K)社会服务业;(L)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M)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事业;(N)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O)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P)其它行业。
《任务来源》在相应的字母上划'√'。
A.国家计划:指正式列入国家计划项目;
B.部委计划:指国家计划以外,国务院各部委下达的任务;
C.省、市、自治区:指国家计划以外,由省、市、自治区《或通过有关厅局》下达的任务;
D.基金资助:指以国家基金形式资助的项目;
E.国际合作:指由外国单位或个人委托或共同研究、开发的项目;
F.其它单位委托:指各种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项目;
G.自选:指本基层单位提出或批准的,占用本职工作时间研究开发的项目;
H.其它:不能归属于上述各类的研究开发项目;
《计划(基金)名称和编号》指上述各类的研究开发项目列入计划的名称和编号。
《项目起止时间》起始时间指立项研究、开始研制日期,完成时间指项目通过验收、鉴定或投产日期。
二、项目简介
《项目简介》是向国内外公开宣传、介绍本项目的资料,要求按栏目内的提要简要、扼要地介绍,同时不泄露项目的核心技术。
三、详细内容
《详细内容》应当按照《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规定的栏目内容及本说明的有关要求,详实、准确、全面地填写,必要的图示须就近插入相应的正文中,不宜另附。
1、《立项背景》简明扼要地概述立项时国内外相关科学技术状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尚待解决的问题及立项目的。
2、《详细科学技术内容》是考核、评价该项目是否符合授奖条件的主要依据,因此,凡涉及该项技术实质内容的说明、论证及实验结果等,均应直接叙述,一般不应采取见ⅩⅩ附件的表达形式。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应从以下三方面叙述:
(1)总体思路。应简要阐述针对立项目的,利用什么新思想、新技术、新方法,来解决什么样的技术问题,创造出什么样的新成果。
(2)技术方案与创新成果。应详细阐述具体技术方案和实施步骤,应用了哪些理论、技术和方法,在技术开发、推广及产业化过程中,攻克了哪些关键技术,在技术上有哪些创新,取得了哪些创新成果。
(3)实施效果。应简要阐述该项技术的转化程度,应用范围及推广情况。
①技术开发类项目应突出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实现行业技术跨越的促进作用。
②社会公益类项目应突出研究方法和手段上的创新,在本行业中的推广应用情况以及对促进社会科技进步的作用。
③国家安全类项目应突出技术开发的难度,技术创新程度、战略重要性以及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所起到的重大作用。
④重大工程类项目应突出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的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和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
3、《创新点》的填写,是推荐项目和推荐书的核心部分,也是审查项目,处理争议的关键依据。《创新点》是指:在研究、开发、推广以及产业化中做出的创造性献和解决的关键技术。《创新点》是项目详细内容在创新性方面的归纳提练,应简明、准确、完整地阐述,无须用抽象形容词。每个创新点的提出须是相对独立存在的。
4、《保密要点》是指推荐项目的详细科学技术内容中需要保密的技术内容。
5、《与当前国内外同类研究、同类技术的综合比较》,应就推荐项目的总体科学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同当前的国内外最先进的同类研究和同类技术数据或图表方式进行全面比较,加以综合叙述,并指出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6、《应用情况》应就推荐项目的应用、推广情况及预期应用前景进行阐述。
7、经济、社会效益情况表
经济、社会效益情况表》栏中填写的数字应以主要生产、应用单位财务部门核准的数额为基本依据,只填写在推荐前三年取得的新增直接效益。
各栏目的计算依据,应就生产或应用该项目后产生的直接累计净增效益以及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等作出简要说明,并具体列出本表所填各项效益额的计算方法和计算依据。
8、社会效益情况表
社会效益情况表》是指推荐项目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保护自然资源或生态环境;提高国防能力;保障国家和社会安全;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及健康水平等方面所起的作用,应扼要的做出说明。
四、本项目曾获科技奖励情况
《本项目曾获科技奖励情况》应填写获得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地市科技部门或高校、大院大所设立的科技奖励情况。
五、申请、获得专利情况表
《申报、获得专利情况表》应包括推荐项目中所含的全部专利申报情况及己获得的国内外专利。
六、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主要完成人情况表》此表是核实完成人是否具备获奖条件的重要依据,应按表格要求逐项填写。
'创造性贡献'一栏如实地写明该完成人对本项目独立做出的创造性贡献,并与《创新点》栏中的内容相对应。
七、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是核实推荐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单位是否具备获奖条件的重要依据,应准确无误,并在单位名称栏内加盖完成单位公章。
'主要贡献'一栏应如实地写明该完成单位对本项目做出的主要贡献。
八、推荐意见
《推荐意见》由推荐单位填写,内容包括:根据项目创造性特点,科学技术水平和应用情况写明推荐理由和结论性意见。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九、附件
 附件是推荐项目的证明文件和辅助补充材料。
1、技术评价证明:指鉴定、评估、验收证书;
2、其它证明:
(1)知识产权授权证明;
(2)涉及计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产品必须出具相关行政主         管部门的生产许可批件;
(3)根据评奖需要的其它必要的证明等。
附件3: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设立,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承办。

    第二条    为奖励在建设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发挥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贯彻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升城乡建设整体技术水平,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三条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方针。

    第四条    科技奖的评审工作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精神,保障奖励工作的严肃性。

    第五条    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遴选部分二等奖以上的项目推荐国家科技奖励。

    第六条    科技奖接受科技部和建设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七条    奖励范围:
在城乡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中的:
1、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计算机软件等建设科技成果;
2、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与产品;
3、为行业服务的标准、规范、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技基础性成果;
4、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5、已有科技成果有组织有措施进行大规模推广应用的成果;
6、采用新技术、新成果完成的重大工程项目。

    第八条    科技奖根据技术水平;技术难度和深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提升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九条    科技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
特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国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与深度极大,提升行业科技进步作用重大,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一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与深度很大,提升行业科技进步作用重大,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二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提升行业科技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很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三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行业的科技进步,提高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条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员会),由设奖者、奖励资金捐赠者、建设领域著名专家和管理部门领导等组成。奖励委员会7-10人,其中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秘书长1人。
主要职责:
1、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
2、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3、为完善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4、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华夏建设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由高校、科研、企业和经济业内知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10-15人,其中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每届任期3年,评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连任不超过2届。
主要职责:
1、负责科技奖项目的评审;
2、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3、对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其成员在有评审资格的专家库中,根据项目情况届时选聘。

    第十三条    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委员若干人。任期3年。人选由奖励委员会聘请,并在专家库备案,每年根据项目情况,届时参评。评审组长原则上由评审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十四条    对某些学科性很强的项目,采取特邀评审方式予以补充。

    第十五条    专业评审组包括:
1、建筑工程评审组;
2、城市建设评审组;
3、城乡规划评审组;
4、标准、规范评审组;
5、建设机械评审组;
6、智能信息评审组。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的条件
1、关心行业科技发展,热心于建设科技奖励工作;
2、熟悉本行业技术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动向,并具备综合判断能力;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5、评审委员连续两年不参加全程评审活动的,视为自动解聘。

    第十七条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是科技奖励工作的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并对推荐申报项目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分类。奖励办设在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第四章  推荐程序和条件

    第十八条    申报奖励项目实行部门限额推荐制度。推荐部门为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推荐部门对申报奖励项目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建议,加盖公章后,报奖励办。

    第二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与其它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申报推荐。

    第二十一条    申报推荐的项目必须知识产权无争议。有争议的项目在申报推荐前解决。

    第二十二条    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对项目完成作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限额数为:
等级         主要完成单位数        主要完成人数
特等              12                    20
一等              10                    15
二等               7                    10
三等               4                     5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负责推荐项目的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参评:
1、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
2、同一项目同时推荐本奖和其它同类奖;
3、不符合本奖励范围和条件;
4、项目未经鉴定或评估及虽经鉴定或评估,但不满一年;
5、《推荐书》及其附件不全或不按要求填写;
6、超过推荐截止日期。

    第二十五条    推荐材料:
1、科技奖推荐书一式5份;
2、主要研究报告一式5份;
3、知识产权授权证明;
4、涉及计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产品必须出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批件。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方为有效。评审委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二等奖以上项目需到会评委三分之二通过,三等奖项目需到会评委二分之一通过。

    第二十七条    对于缓评项目,奖励办应及时将缓评理由书面通知推荐部门。待充分补充完善后,可在两年内向奖励办提出复评。

    第二十八条    授奖项目经奖励委员会审定,在有关刊物或网上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为争议期,广泛征求意见。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授奖项目分别颁发单位和个人奖状和证书,以及相应的奖金。
第五章  异议、处罚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授奖项目持有异议,应在本办法第 二十八条规定的争议期内书面实名向奖励办提出异议内容,并提出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异议范围。

    第三十二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负责协调解决,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必要时组织评委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第三十三条    授奖项目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在媒体上公布撤消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三年内取消单位和个人的奖项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奖励委员会负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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