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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得在出版物上公开引用发表新华社内参涉密信息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30 生效日期: 1998-04-30
发布部门: 新闻出版署中央宣传部
发布文号: 新出联[199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级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央各新闻单位,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新华社主办的内部刊物,是向中央和地方各级领导提供内部情况的重要渠道。这些刊物根据不同内容,分别确定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密级,供不同层次的领导同志参阅。做好内部刊物的保密工作,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利益。鉴于新华社内部刊物的特殊性,中央有关部门多次发文,对内部刊物的办刊宗旨、发行和阅读范围等做出了严格规定,对如何做好内部刊物的保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是,近年来一些新闻出版单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在公开出版物上擅自引用 、甚至全文发表新华社内部刊物上刊载的材料,造成不良影响。为杜绝各类公开出版物违规采用新华社内部刊物刊载的材料的现象,现通知如下:
  一、各新闻出版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局、中央对外宣传小组、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发布<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的通知》((92)国保34号)和《出版管理条例》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不得擅自公开引用、发表新华社有密级的内部刊物上的任何材料。

  二、如果认为新华社内部刊物中的某些材料确实有必要公开报道、出版,有关单位应书面向新华社提出解密建议,并征得新华社同意后方可使用。

  三、新闻、出版单位违反《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和《出版管理条例》,擅自公开引用、发表新华社有密级的内部刊物上的材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199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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