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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17 生效日期: 2006-05-17
发布部门: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洛政[2006]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工作标准>的通知》(豫办(2005)1号)和《洛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意见》(洛发(2005)12号)精神,为加快建立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公益性事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属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投入。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是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法规的出台,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来源和需求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导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保障新机制,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提供稳定、有力的财力支持。只有建立新的机制,稳定经费来源,加强经费管理,保证支出重点,才能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才能为顺利实现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一个良好的人口发展环境。
  二、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渠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体制,切实提高财力保障水平
  市、县、乡三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要按照省定标准,实行财政分级负担,足额预算,形成以财政投入为主渠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障体系。各级财政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经费、离退休经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基本建设经费按规定标准分别纳入财政预算,按月均衡拨付,保证投入到位。“十一五”期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要依据省定标准,在“十五”末市、县、乡三级人均1.4元、8.7元、8.9元的基础上,按年度市级每年递增0.1元,县、乡每年分别递增0.3元,分级投入到位。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后,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乡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投入。社会抚养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后,县级财政要按不低于80%的额度,以一般转移支付的形式,增加乡级财力,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计入乡级事业费投入额度。按照有关规定的计算口径,中央和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要按人均3.6元用于乡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在“乡财县管”财政体制改革中,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级的监督和指导,对乡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要优先安排预算,优先按月均衡拨付,确保投入到位。
  三、建立科学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支出管理体制,最大限度提高各项经费的社会效益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根据《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口(2004)13号)和《人口和计划生育财务工作规范化管理指导评估意见》(豫人口办(2004)45号)精神,加强对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确保支出重点,最大限度地发挥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支出结构上,要突出“两个倾斜”。一是要向重点工作倾斜,把更多的资金用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教育、人员培训、技术服务和构建利益导向机制等重点工作。二是要向基层基础工作倾斜,调整资金投向,加大向基层经费补助的力度。县级事业费用于人员支出的比例在20%以下,用于事业专项支出的比例占事业支出总额的60%以上;乡级事业费用于人员支出比例在30%以下,用于事业专项支出的比例占事业支出总额的60%以上。市、县人口计生部门要从本级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乡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基层网络建设、村组计生宣传管理员工资报酬等基层基础工作。
  (二)在支出重点上,要实现“四个确保”。一是确保免费向育龄夫妻提供基本项目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按照洛阳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实施意见》(洛计生(2002)47号)文件精神,计划生育免费避孕节育手术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2:2:6的比例分级负担。二是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按照洛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洛阳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洛人口组(2004)16号)要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县、乡两级财政按一定的比例负担,其中县级不低于50%。三是确保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村组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工资报酬,由县、乡两级财政负担。四是确保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县、乡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运转经费由县、乡财政部门核定标准,县、乡两级财政负担。
  (三)在支出范围上,要做到计划生育经费专款专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支出范围,包括计划生育事业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支出、计划生育事业人员和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支出。共包括14个专项:1.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治疗费;2.已婚育龄妇女环情孕情监测费;3.避孕药具经费;4.村组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工资报酬;5.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6.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费;7.计划生育干部培训费;8.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9.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及设备购置费;10.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管理费;11.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及个人奖励费;12.利益导向及社会保障费;13.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补助费;14.其他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计划生育事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本级的行政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基建支出和其它行政性支出。
  四、建立依法征收管理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其对政策外生育的制约作用
  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制约政策外生育行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措施。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要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纳入预算”的原则征收,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纳入财政预算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计划生育事业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辅助帐,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社会抚养费由县级计生部门直接征收的,由县人口计生财务部门负责建帐登记管理;县级计生部门委托乡镇征收的,县、乡两级人口计生部门都要建立专帐,明确征收职责,划定征收区域,确定首征标准进行登记管理。凡对政策外生育对象不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职责、不征收或随意降低征收标准的,一律按照“行政不作为”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乡级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必须全额按规定程序上缴县级财政,不得坐支、截留、挪用。
  五、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保障考核监督体制,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
  各级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作为法定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平时督导、季度督查、半年检查、年终绩效考评的办法,实行财政、计生双目标考核体制。财政、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支出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挪用计划生育事业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不到位的县(市、区)将直接被定为三类县(市、区),对投入不到位或虚投空转的乡镇、办事处要给予通报批评或黄牌警告。
  200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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