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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5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09 生效日期: 2006-01-09
发布部门: 财政部商务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各驻外经商机构:
  为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企业“走出去”,进一步拓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根据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对我国企业为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而从国(境)内银行获得的商业贷款予以贴息。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贴息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贴息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商务部核准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3.未发生恶意拖欠、挪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行为;
  4.接受财政、商务主管部门以及我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指导和协调。
  (二)申请贴息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2.项目合同于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有效,且单个项目的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3.项目的贷款合同于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有效,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4.签约企业与贷款企业必须为同一企业;
  5.符合我国外经贸政策。

  二、申报材料及程序
  (一)企业申请贴息,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贴息申请报告;2.企业申报说明(详见附件1)3.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及银行贷款2005年付息一览表(详见附件2);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项目合同商务部分副本(中文本或中译本);
  6.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意见,包括:合同金额、开工日期、形象进度、预计竣工日期等;
  7.银行贷款合同副本;8.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及归还贷款的结算凭证复印件。
  (二)申报程序1.地方企业将上述材料于2006年2月28日前分别报送所在地省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规定对申请贴息的项目进行初审,填写《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贴息初审汇总表》(详见附件4),于2006年3月31日前联合向财政部、商务部申报;2.中央管理的企业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贴息初审汇总表》连同有关申报资料,于2006年3月31日前分别报送财政部、商务部;3.财政部、商务部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联合下达贴息资金文件。商务部在文件下达15日内,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企业。

  三、贴息标准
  (一)人民币贷款年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高于3%;
  (二)贴息期限按实际贷款期限的公历月计算;
  (三)项目享受贴息的年度最长不超过3年;(四)正常贷款之外的加息、罚息等不予贴息;(五)每个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只能有一笔贷款享受贴息;(六)贴息金额以人民币计算。

  四、驻外经商机构应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6项的要求为企业出具书面意见(详见附件3)。

  五、为做好2005年财政贴息工作,提高效率,请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认真准备贴息申请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按项目编写目录。

  六、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做冲减当年财务费用处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骗取和截留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贴息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财政部、商务部
200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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