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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银行IC卡联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04-08 生效日期: 1998-04-0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8]14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邮政储汇总局:
  根据金融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为检验《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并探讨银行IC卡业务联营的模式。总行决定在北京上海和长沙市开展银行IC卡联合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IC卡联合试点工作由金融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成立协调领导组、技术组和业务组等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一)协调领导组
  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与科技司;
  参加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会计司;各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有关商业银行信用卡部、科技部;
  工作任务:负责审定试点方案,协调和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业务组
  牵头单位: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部;
  参加单位:各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有关商业银行信用卡部;
  工作任务:在协调领导组的统一安排下,提出总体业务规范和结算办法草案,以及对试点城市业务方案审查的意见等,经人民银行有关业务部门批准后,报金融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技术组
  牵头单位:中国银行信息科技部;
  参加单位:各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有关商业银行科技部、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等;
  工作任务:在协调领导组的统一安排下,提出系统建设的总体技术方案草案,以及对试点城市技术方案审查的意见等,经人民银行有关技术部门批准后,报金融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联合试点工作必须坚持统一组织、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原则,则当地人民银行省、市分行牵头,组织各发卡银行和城市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共同制定业务、技术方案,并报金融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三、各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可以自行组织本行试点工作,但不得在联合试点城市自行组织试点。

  四、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IC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扩大试点范围,须将试点城市名单、业务方案、技术方案等材料报全国银行卡办公室,经金融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在联合试点城市发行的银行IC卡必须使用全国统一的品牌标识。品牌标识待金融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另行颁布。

  六、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申请开办IC卡业务,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新业务的要求报送申请报告(附业务章程、技术方案、试点城市名单),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七、由全国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批准的IC卡试点城市,应按照《关于颁布〈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版本1.0)〉的通知》(银发[1998]24号)精神做好原系统修改、完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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