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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政府关于“九五”期间进一步加快发展全省城镇集体经济若干政策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4-21 生效日期: 1996-04-21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中共甘肃省委
发布文号: 省委发[1996]28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镇集体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在新形势下,为了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进一步加快全省经济结构特别是所有制结构调整步伐,增强城镇集体企业活力,推进城镇集体经济的快速发展。努力缩小与东部发达地区的差距,实现振兴甘肃经济的战略目标,现结合我省实际,就“九五”期间进一步加快发展全省城镇集体经济的若干政策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城镇集体经济在全省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更新观念,提高认识,继续坚定不移地把发展城镇集体经济摆在振兴甘肃经济突破口的战略位置上,坚持加快发展的决心不变,发展的战略思想不变,突破口的战略地位不变,象抓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乡镇企业一样,动员全社会力量,大力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力争“九五”期间,全省城镇集体经济产值和上缴税金在现有基础上分别增长1.5倍。

  二、进一步落实各项城镇集体经济发展政策。过去省上制定颁发的凡是符合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和加快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扶持政策不变,并继续坚持贯彻落实。

  三、建立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专项基金,其来源:1、城镇集体企业缴纳的属于地方税收部分(不含城建税、教育附加等专项收入)比上年增收的10%;2、从城镇集体企业上交的管理费中(即销售收入的1%)切出30%。以上两项由地县经贸委负责,会同各级财政部门,逐级清算上解省财政;3、从1996年起,每年由省财政安排100万元作为城镇集体经济贷款贴息,并视财力情况逐年有所增加,发展基金由省经贸委统一管理,省财政监督,有偿使用,滚动发展,重点用于城镇集体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项目。

  四、凡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城镇集体企业,经有关地税部门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凡在我省新办的“厂办集体”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经地税部门审查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批准后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凡新办的城镇集体企业,经地税部门批准,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五、城镇集体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可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对极少数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地税局及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

  六、对具备进出口条件的城镇集体企业,按规定程序报批,赋予进出口经营权,或与已获得外贸经营权的企业挂户经营,也可以通过外贸出口代理、加入外贸企业集团等多种形式从事进出口经营业务。

  七、省工行、省农行和其它国有银行及各级金融部门要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安排一定的贷款规模用于城镇集体企业的发展。城乡信用社要充分发挥对城镇集体企业的融资作用,支持城镇集体经济发展。

  八、城镇集体企业中,凡经国家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审批认证的大中型企业,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大中型企业相应的待遇。国有企业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凡自愿到集体企业工作的原身份不变,工资标准不低于同等条件下国有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其技术职称的评定,由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和经济主管部门参照国有企事业单位技术职称评定办法,进行评定和晋升各类技术职称。

  九、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城镇集体经济必须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以股份合作制为重点,按照“三改一加强”的原则,通过承包、租赁、兼并、联营、拍卖等形式,加快对现有企业的改组、改制和改造,从而,不断强化集体企业的内部管理,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促进集体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主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十、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列入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连续两年获得全省城镇集体经济发展前5名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城镇集体经济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在晋职晋级上作为重要的政绩依据,按干部管理权限考察,凡符合德才兼备条件的,可以提职或给予表彰奖励。
  具体事宜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和协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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