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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04 生效日期: 1997-12-04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颁布,对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是反腐败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一项重要措施。
   前一阶段各级交通部门对落实《决定》做了大量工作,但我们应清醒认识到,治理向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难度大、政策性强,各级交通部门要认真配合各级政府部门搞好综合治理,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站在全局立场,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部对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决定》提出要求如下:
  一、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对《决定》的认识。各级交通部门应加强对《决定》的学习领会,应认识到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企业经营好坏和经济效益的高低,对国家财政收入有着直接的影响,各种对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都不同程度地扰乱了企业的正常秩序,影响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做好对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部署,是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加强廉政建设,保持社会稳定的大事。因此,各级交通部门应将《决定》内容学懂学透,自觉遵守和执行《决定》,使《决定》得到深入贯彻。

  二、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清理工作。各级交通部门应在前一阶段清理工作的基础上,严格按《决定》规定的政策界限,进一步认真清理,对本系统内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之外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向企业实施的罚款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之外向企业集资的项目,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之外向企业收取基金的项目,都要坚决予以取消。经过清理,对保留、降标、合并的项目要按《决定》确定的管理权限重新报批。

  三、加强领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交通部门应加强对下一步贯彻落实《决定》的领导工作,要把落实《决定》做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反腐倡廉的重点工作来抓,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分步实施的原则,把这项工作引向深入。同时,强化各级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收到实效。

  四、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各级交通部门应要求企业以《决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对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进行坚决抵制,理直气壮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企业领导人应以主人翁的精神保护企业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请各交通厅(局、委、办)将前一阶段贯彻落实《决定》及具体清理收费项目情况写成书面材料于12月31日前报部体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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