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办发[1997]151号
各司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外汇局:
为进一步完善总行机关办公制度,规范办公规程,提高办公效率,办公厅根据行领导的要求,补充和修订了有关办事、办文和办公的规定和办法,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办公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称《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同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司局、直属单位要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司局、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办公程序和办法,并送办公厅备案。
二、办公厅过去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对于城市信用社动用存款准备金保证支付的审批、总行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管理、新设金融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总行稽核监督局全年稽核计划和报告、总行财务和基建计划的审批等,请有关司局对照本《规定》中的规定和操作程序,作出相应的修改。修改工作应在本《规定》下发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分管行领导审定,同时抄送办公厅备案。四、在执行本《规定》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通报办公厅(秘书一处)。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办公程序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办公程序,提高办公效率,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办公程序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