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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25 生效日期: 1998-03-2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8]12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1997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该文件就有效银行监管的条件、审批程序、持续监管手段以及监管权力等诸多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我行参与了这份银行监管文件的拟定,“核心原则”对中国的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具有指导性和约束力。现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全文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组织金融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和研究,为全面实施巴塞尔核心原则奠定基础。

  二、人民银行各级领导和监管人员要切实把握巴塞尔核心原则的基本精神,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贯彻,逐步缩小我国金融监管观念、标准和手段等方面与“巴塞尔核心原则”的差距,尽快提高我国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水平。

  三、各金融机构管理层和业务部门负责人要按审慎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管理,稳健经营,增强抵御金融风险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附件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1997年9月?
                目  录?
  前言?
  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一览表?
  第一节 简介?
  第二节 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
  第三节 发照程序和对机构变动的审批?
  A.所有权结构?
  B.经营计划、控制制度和内部组织结构?
  C.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
  D.包括资本金在内的财务预测?
  E.当报批银行的所有者是国外银行时,需事先征求母国监管者的同意?
  F.银行股权的转让?
  G.银行的重大收购与投资?
  第四节 持续性银行监管的安排?
  A.银行业的风险?
  B.审慎法规与需求的制定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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