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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07 生效日期: 2001-05-07
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涪府发[2001]89号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土地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重庆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的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租赁金、土地收益金以及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股权权益等。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属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解交财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规定标准征收。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减免土地有倾家荡产使用费,对个别符合减免条件、确需减免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抵价出让国有土地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的级次划分
  (一)城市规划区(除桥南、李渡外)土地的有学收入除应上缴重庆外为区级收入。
  (二)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有偿使用收入除上缴重庆外,全额留给收入地政府作为乡镇级土地偿使用收入。
  (三)荔枝、江东、江北办事处(除城市规划区外)土地使用有偿收入除上缴重庆外,全额留给收入地办事处作为乡镇级土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入的使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由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耕地开发。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按有关规定拨付,专款专用。
  六、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必须全额进入财政设立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政专户,接受财政的监督和管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向财政部门报送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收入情况。 二○○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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