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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数字移动电话系统使用频率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2-29 生效日期: 1993-12-29
发布部门: 邮电部
发布文号:
近年来,我国公用移动电话业务发展迅速,分配给模拟移动电话系统使用的频率,在大城市和沿海地区不能充分满足需要。
  根据我国移动通信发展情况,1990年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以国无管(1990)11号文,将邮电公用900兆赫移动通信网使用频段展数字移动通信网使用。现在,部已将这10兆赫频率作为全国数字移动电话联网频率,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建设数字移动通信系统正处于实施阶段,部正在进行统筹规划联网工作。望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并向省无委会办理设置台站的审批手续。
附: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900兆赫频段的函
  国无管(1990)11号
  邮电部(1989)邮部字412号“关于建议调整900MHZ移动通信频段的函”收悉。根据国内外移动通信迅速发展的情况,并考虑我国今后公众数字移动通信的发展趋势,经反复研究,现对900兆赫频段调整如下:
  一、900兆赫公众移动通信网使用频段,由原来的879~899兆赫(移动台发)、924~944兆赫(基站发)调整为:890~915兆赫(移动台发)、935~960兆赫(基站发)。
  北京上海天津市邮电管理局已使用879~890兆赫(移动台发)、924~935兆赫(基站发)的地方,到2005年停止使用,将频段统一调整到890~915兆赫(移动台发)、935~960兆赫(基站发)。
  二、对903~905兆赫无中心控制多信道共用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处理意见为:
  1.到2000年不再生产903~905兆赫无中心控制多信道共用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将其频段调整到915~917兆赫。
  2.与邮电900兆赫公众移动通信网频段有矛盾的大中城市和地区,到2005年停止使用。文到之日,应停止引进903~905MHZ的无中心控制多信道公用无线电通信设备生产线。
  3.与邮电900兆赫公众移动通信网规划建设没有矛盾的城市和地区,该设备可以使用到报废为止。
  三、1985年国家无委(85)无管字95号批复广播电影电视部用于立体声节目传送的950~958兆赫频段,调整到917~925兆赫频段。从文到之日起,停止进口和生产该频段的设备。对现有的该频段的设备,使用到2000年为止。到时个别地区需继续延用,须另行报批。
  四、原国家无委1984年(84)无发文7号批复电子工业部生产接力机的899~915、944~960兆赫频段,停止生产接力机。
  五、本文下发后,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83)无发文55号批准邮电部系统使用的450.50~453.5、460.5~463.5兆赫频段收回,由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重新规划分配。邮电系统在该频段的现有设备,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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