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高新区渝州花园三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06 生效日期: 2001-03-06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1]149号

重庆庆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由于渝州花园三区周边环境设施条件还未完善,经我局审查你司申报的环境、设施条件和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标准,你司渝州花园三区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暂按普通商住混合楼物业管理服务四级标准执行。商场(农贸市场)、门面物业管理服务暂按接近普通商场物业管理服务四级标准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住宅公共服务费:
  住宅户型建筑面积:平方米 收费标准:元/户(套).月
  50以下          13.00
  51-70           18.00
  71-85           24.00
  86-100          28.00
  101-120          33.00
  121以上          43.00
  (二)住宅改为经营用房和办公用房的物管服务收费分别按住宅收费标准的300%和200%收取。
  (三)商场、农贸市场:1.80元/平方米.月
  (四)门面:1.80元/平方米.月(含门前“三包”费)。
  (五)特约服务收费:坚持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物业管理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应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和用户的监督。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四、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00一年三月六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