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闻报道审稿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14 生效日期: 2000-02-14
发布部门: 民政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民办函[2000]21号

各司(局),部属新闻单位:
  为加强新闻报道审稿制度,进一步搞好民政宣传工作,特别是搞好中央领导、国务院领导参加的有关民政工作的会议、活动的报道和敏感工作的报道,特通知如下:
  一、凡是有中央领导、国务院领导参加的会议、活动,凡是民政部重要会议,特别是涉及敏感问题的会议,只邀请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中国社会报的记者参加。

  二、采写涉及中央领导、国务院领导的报道,必须由中办、国办有关部门审查把关并签字后,才能发稿。

  三、采写民间组织管理、收容遣送、涉外收养、孤儿等民政工作中比较敏感问题的报道,必须经过有关司局和部领导的审查签字,才能发稿。

  四、各司局提供的新闻背景材料必须准确无误,并经有关司局领导和部领导的同意签字。

  五、各司局要严格遵守《民政部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不得私自接受新闻单位的采访。私自接受新闻单位采访的,后果自负。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