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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1B章:吸烟(公众卫生)(公告)令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71章第18(2)条)

[1982年8月13日]

(本为1982年第313号法律公告)

注:

请参阅载于《1999年吸烟(公众卫生)(公告)(修订)令》(1999年第188号法律公告)的过渡性条文。该条转录如下─

“5.关于烟草产品的封包或盛器上的健康忠告的过渡性条文

(1)凡任何人在本条生效*后售卖、要约出售或为售卖用途而管有装在封包、盛器、圆柱体形盛器或封套的烟草产品,如该等封包、盛器或封套上所载的健康忠告符合在紧接本条生效*之前有效的《吸烟(公众卫生)(公告)令》(第371章,附属法例)("主体命令”)中关于健康忠告的条文的规定,则须当作符合经本命令修订的主体命令中关于健康忠告的条文的规定。

(2)本条自2000年7月16日开始之时起失效。

6.关于烟草产品的封包或盛器上 的焦油量及尼古丁量说明的过渡性条文

(1)凡任何人在本条生效*后售卖、要约出售或为售卖用途而管有装在封包或零售盛器的烟草产品,如该等封包或零售盛器上所载的焦油含量类别名称符合在紧接本条生效*之前有效的主体命令中关于焦油含量类别名称的条文的规定,则须当作符合经本命令修订的主体命令中关于说明焦油量及尼古丁量的条文的规定。

(2)本条自2000年7月16日开始之时起失效。

7.关于展示中的烟草广告的过渡性条文

(1)凡任何烟草广告在紧接本条生效*之前已予展示,并在本条生效后继续展示,如该等广告上所载的健康忠告符合在紧接本条生效*之前有效的主体命令中关于健康忠告的条文的规定,则须当作符合经本命令修订的主体命令中关于健康忠告的条文的规定。

(2)本条自1999年10月16日开始之时起失效。”。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吸烟(公众卫生)(公告)令》。

第2条 禁止吸烟标志 版本日期 30/06/1997

根据本条例第5条设置的禁止吸烟标志须─

(a)载有─

(i)"NoSmoking"或“SmokingProhibited"及“严禁吸烟”或“禁止吸烟”的字句;

(ii)"MaximumPenalty:$5000"及“最高罚款$5000"或“最高罚款伍仟元”的字句;

(b)具有清晰可阅的字母或文字;

(c)与背景的颜色成对比。

(1992年第413号法律公告)

第3条 香烟包及零售盛器 版本日期 16/07/1999

(1)(由1999年第188号法律公告废除)

(2)对于20支装或20支装以上的香烟包及装有任何数量香烟的香烟包的零售盛器─

(a)封包及零售盛器上须载有的健康忠告与焦油量及尼古丁量说明,在格式上须如附表第II部所列者;(1999年第188号法律公告)

(b)除第(7)款另有规定外,就每个牌子的香烟而言,在任何一段连续12个月的期间内,须以相同的频率将每个如此列出的格式载于封包及零售盛器上;(1992年第413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188号法律公告)

(c)封包及零售盛器须载有的健康忠告与焦油量及尼古丁量说明,须载于封包及零售盛器的最大的两个表面上;(1999年第188号法律公告)

(d)封包及零售盛器的正面须载有健康忠告与焦油量及尼古丁量说明的中文版本,而背面须载有同一忠告及说明的英文版本,如无法分辨正面或背面,则其中一面须载有健康忠告与焦油量及尼古丁量说明的中文版本,而另一面须载有同一忠告及说明的英文版本;(1999年第188号法律公告)

(e)健康忠告与焦油量及尼古丁量说明在该两个表面上的位置,须使载有该忠告及说明的范围的顶端,距离有关表面的顶端不超过12毫米。(1999年第188号法律公告)

(3)附表内订明的健康忠告与焦油量及尼古丁量说明所使用的字母及文字─(1999年第188号法律公告)

(a)须以黑色印在白色背景上,并以黑线围边,而在符合本命令的规定下,在附表所示的载有健康忠告与焦油量及尼古丁量说明的范围内,不得载有该等忠告及说明以外的任何东西;(1999年第188号法律公告)

(b)不得互相触及;及

(c)须横向排列。(1999年第188号法律公告)

(4)(a)就在20支装或超过20支装的香烟包上的健康忠告与焦油量及尼古丁量说明的英文版本而言─

(i)"HKSARGOVERNMENTHEALTHWARNING"与焦油量及尼古丁量说明所使用的字母及文字须以大楷6.5点Univers粗体字("mg"除外)印出;及

(ii)健康忠告的其余部分所使用的字母及文字须以大楷11点Univers粗体字印出。

(b)就在20支装或超过20支装的香烟包上的健康忠告与焦油量及尼古丁量说明的中文版本而言─

(i)"特区政府忠告市民”与焦油量及尼古丁量说明所使用的字母及文字须以7级华康中黑体字印出;及

(ii)健康忠告的其余部分所使用的字母及文字须以14级华康中黑体字印出。

(c)载有(a)或(b)段所提述的忠告及说明的范围的面积须为50毫米x24毫米。(1999年第188号法律公告)

(4A)(a)就在装有任何数量香烟的香烟包的零售盛器上的健康忠告与焦油量及尼古丁量说明的英文版本而言─

(i)"HKSARGOVERNMENTHEALTHWARNING"与焦油量及尼古丁量说明所使用的字母及文字须以大楷11点Univers粗体字("mg"除外)印出;及

(ii)健康忠告的其余部分所使用的字母及文字须以大楷22点Univers粗体字印出。

(b)就在装有任何数量香烟的香烟包的零售盛器上的健康忠告与焦油量及尼古丁量说明的中文版本而言─

(i)"特区政府忠告市民”与焦油量及尼古丁量说明所使用的字母及文字须以12级华康中黑体字印出;及

(ii)健康忠告的其余部分所使用的字母及文字须以26级华康中黑体字印出。

(c)载有(a)或(b)段所提述的忠告及说明的范围的面积须为100毫米x48毫米。(1999年第188号法律公告)

(5)载有健康忠告与焦油量及尼古丁量说明的范围须呈长方形(如附表所示),而该范围的四边及四边的任何界线,均不得触及该范围内的任何字母或文字。(1999年第188号法律公告)

(6)健康忠告与焦油量及尼古丁量说明─

(a)不得在横过封包或盛器的开口部位出现,亦不得在封包上任何于封包拆开后会被除掉的部位出现;及

(b)不得以被任何贴于封包、封包的封套、盛器或盛器的封套的东西遮盖的方式出现。(1999年第188号法律公告)

(6A)凡封包或零售盛器呈圆柱体形,则健康忠告与焦油量及尼古丁量说明的英文版本须在该封包或盛器的盖上出现,而中文版本则须在该封包或盛器的弧形表面上出现。(1999年第188号法律公告)

(7)如符合以下情况,香烟包及香烟包的零售盛器上须载有的健康忠告与焦油量及尼古丁量说明,可印在牢固地贴于该等封包或盛器的标签上─

(a)该等封包或盛器为塑胶制并呈圆柱体形,或以金属制成;

(b)香港海关关长在信纳以下两项后批准─(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i)该等封包或盛器在香港或行将被带入香港的情况,令人不能合理预期在制造该等封包或盛器时印上健康忠告与焦油量及尼古丁量说明;及

(ii)该项批准只在一段有限的时间内有需要,或只与某批托运的香烟有关。(1983年第61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188号法律公告)

第4条 (由1999年第188号法律公告废除) 版本日期 16/07/1999

第4A条 雪茄、烟斗烟草及香烟烟草 版本日期 16/07/1999

(1)第3(2)(b)(对第(7)款的提述除外)至(e)、(3)、(5)、(6)及(6A)条及附表第IIA部,适用于装有雪茄、烟斗烟草及香烟烟草的封包、盛器、圆柱体形盛器或封套须载有的健康忠告,但该等封包、盛器或封套无须载有焦油量及尼古丁量说明。

(2)载有健康忠告的范围须呈长方形,其面积须占出现该忠告的表面的面积最少20%,但无论如何不得小于50毫米x24毫米。

(3)凡载有健康忠告的范围的面积为50毫米x24毫米,该忠告所使用的字母及文字须符合以下规定─

(a)就该忠告的英文版本而言,"HKSARGOVERNMENTHEALTHWARNING"须采用大楷6.5点Univers粗体字,而该忠告的其余部分须采用大楷11点Univers粗体字;及

(b)就该忠告的中文版本而言,“特区政府忠告市民”须采用7级华康中黑体字,而该忠告的其余部分须采用14级华康中黑体字。

(4)凡载有健康忠告的范围的面积大于50毫米x24毫米,该忠告的范围、所使用的字母及文字均须参照第(2)及(3)款的规定而按比例加大。

(5)如雪茄是以支装形式售卖,载有健康忠告的范围的面积须为70毫米x30毫米。健康忠告须采用中英双语,英文版本须采用大楷9点Univers粗体字,而中文版本须采用9级华康中黑体字,印在装有雪茄的封包、盛器、圆柱体形盛器或封套上面,而该等封包、盛器或封套须载有的健康忠告,须符合附表第IIB部所列格式。

(6)如海关关长信纳鉴于某些装有雪茄、烟斗烟草或香烟烟草的封包、盛器、圆柱体形盛器或封套在香港的情况或行将被带入香港的情况,令人不能合理预期该等封包、盛器或封套在制造时已印有健康忠告,则在海关关长的批准下,该等封包、盛器或封套上须载有的健康忠告,可印在牢固地贴于该等封包、盛器或封套的标签上。

(1999年第188号法律公告)

第4B条 餐馆标志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本条例第6A条所规定─

(a)表示餐馆内设有不准吸烟的座位区的标志,须采用附表第V部格式A所示的式样;

(b)表示餐馆内并不设有不准吸烟的座位区的标志,须采用附表第V部格式B所示的式样。

(2)本条例第6A条所规定的标志─

(a)须为正方形,每边长度最少15厘米;

(b)须具有清晰可阅的字母及文字;

(c)字母及文字的颜色与印于其上的背景颜色须成对比;

(d)(i)须采用英文Univers粗体字印出;及

(ii)须采用中文中粗黑/粗黑体字印出;及

(e)须予印制而字母及文字占该标志的面积不少于30%。

(1994年第558号法律公告)

第5条 展示中的烟草广告 版本日期 16/07/1999

(1)本条适用于任何根据本条例第12条规定须载有健康忠告的烟草广告,而该等烟草广告须载有附表第III部所列出的有效健康忠告。

(2)烟草广告在首次展示及在其后每次修改时,均须载有当时适用的有效健康忠告。

(3)载有健康忠告的范围─

(a)的面积须占烟草广告的总面积最少20%;

(b)须呈长方形,不论烟草广告的表面属何形状;

(c)须为白色底,以黑线围边,并以黑色印出健康忠告的字母及文字;及

(d)不得载有健康忠告以外的任何东西。

(4)载有健康忠告的范围的四边及四边的任何界线,均不得触及该范围内的任何字母或文字。

(5)在符合第(7)款的规定下,如烟草广告有多于一个表面,则每一面均须载有订明的健康忠告。

(6)健康忠告的大小相对于载有健康忠告的范围的比例,须合乎附表第III部所示格式所用的比例。

(7)健康忠告须采用中英双语,而中英文两个版本须在同一表面出现,每一版本在第(3)款所提述的范围内均须以同等显眼的方式注明。

(8)健康忠告的英文版本须以Univers粗体字印出,而中文版本则须以华康中黑体字印出。

(9)健康忠告的排列方向须与烟草广告的排列方向相同。

(10)凡任何烟草广告刻划任何烟草产品的封包或盛器,则须显示整个封包或盛器,而所显示的封包或盛器须为实物的图示,并须按照本条例第8或9条(视属何情况而定)载有订明的健康忠告与焦油量及尼古丁量说明,但该忠告及说明的大小须与封包或盛器图示的大小成比例。

(11)如烟草广告在任何构筑物的表面,则─

(a)该广告上所展示的健康忠告不得被任何其他构筑物或其他物体阻挡以致不为人所见;

(b)该广告上所展示的健康忠告的可见、可阅及显眼程度,须不低于该广告的其余部分;

(c)当该广告被照亮时,在该广告上所展示的健康忠告的照明程度,须不低于该广告的其余部分。

(12)如烟草广告是以霓虹灯标志作出的,则在符合第(11)款的规定下,健康忠告须展示在、髹在或印在一个框格内,而且─

(a)该框格在霓虹灯标志亮着时须时刻获得充足的照明;

(b)就第(3)(a)款而言─

(i)凡该广告的背景为使该广告获得更佳的展示而与该广告分离,则该背景的面积须当作为该广告的面积;

(ii)如属任何其他情况,则较可用以围绕该广告的最细长方形大20%的面积,须当作为该广告的面积,就本款而言,任何围绕该广告的霓虹灯框架,亦须当作为该广告的一部分;

(c)该框格须呈长方形,并须与霓虹灯标志紧邻接,且其展示方式,须不得使其被霓虹灯标志或其他物体阻挡以致不为人所见。

(1999年第188号法律公告)

第6条 (由1999年第188号法律公告废除) 版本日期 16/07/1999

第7条 (由1999年第188号法律公告废除) 版本日期 16/07/1999

第8条 烟草产品要约出售等时的标志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第15B条所规定的标志,须如附表第VI部中所示,而且─

(a)须为长方形,长度最少38厘米,宽度最少20厘米;

(b)须具有清晰可阅的字母及文字;

(c)字母及文字的颜色与印于其上的背景颜色成对比;及

(d)(i)须采用英文Univers粗体字印出;及

(ii)须采用中文中粗黑/粗黑体字印出。

(1994年第558号法律公告)

附表 版本日期 16/07/1999

[第3、4A、4B、5及8条]

(1994年第558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188号法律公告)

第I部 (由1999年第188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II部 载于20支装或超过20支装的香烟包其零售盛器上的健康忠告与焦油量及尼古丁量说明

格式1 TAR:9mgNICOTINE:2.5mg

英文版本 SMOKINGKILLS

HKSARGOVERNMENTHEALTHWARNING

焦油:9毫克尼古丁:2.5毫克

中文版本 吸烟足以致命

特区政府忠告市民

格式 2TAR:9mgNICOTINE:2.5mg

英文版本 SMOKINGCAUSES

CANCER

HKSARGOVERNMENTHEALTHWARNING

焦油:9毫克尼古丁:2.5毫克

中文版本 吸烟引致癌病

特区政府忠告市民

格式3 TAR:9mgNICOTINE:2.5mg

英文版本 SMOKINGCAUSES

HEARTDISEASE

HKSARGOVERNMENTHEALTHWARNING

焦油:9毫克尼古丁:2.5毫克

中文版本 吸烟引致心脏病

特区政府忠告市民

格式4 TAR:9mgNICOTINE:2.5mg

英文版本 SMOKINGCAUSES

LUNGCANCER

HKSARGOVERNMENTHEALTHWARNING

焦油:9毫克尼古丁:2.5毫克

中文版本 吸烟引致肺癌

特区政府忠告市民

格式5 TAR:9mgNICOTINE:2.5mg

英文版本 SMOKINGCAUSES

RESPIRATORYDISEASES

HKSARGOVERNMENTHEALTHWARNING

焦油:9毫克尼古丁:2.5毫克

中文版本 吸烟引致

呼吸系统疾病

特区政府忠告市民

格式 6TAR:9mgNICOTINE:2.5mg

英文版本 SMOKINGHARMS

YOURCHILDREN

HKSARGOVERNMENTHEALTHWARNING

焦油:9毫克尼古丁:2.5毫克

中文版本吸烟祸及子女

特区政府忠告市民

(1999年第188号法律公告)

第IIA部

装有雪茄、烟斗烟草及香烟烟草的封包、盛器、圆柱体形盛器或封套上的健康忠告

格式1 HKSARGOVERNMENTHEALTHWARNING

英文版本 SMOKINGKILLS

特区政府忠告市民

中文版本 吸烟足以致命

格式2 HKSARGOVERNMENTHEALTHWARNING

英文版本 SMOKINGCAUSES

CANCER

特区政府忠告市民

中文版本 吸烟引致癌病

格式3 HKSARGOVERNMENTHEALTHWARNING

英文版本 SMOKINGCAUSES

HEARTDISEASE

特区政府忠告市民

中文版本 吸烟引致心脏病

格式4 HKSARGOVERNMENTHEALTHWARNING

英文版本 SMOKINGCAUSES

LUNGCANCER

特区政府忠告市民

中文版本 吸烟引致肺癌

格式5 HKSARGOVERNMENTHEALTHWARNING

英文版本 SMOKINGCAUSES

RESPIRATORYDISEASES

特区政府忠告市民

中文版本 吸烟引致

呼吸系统疾病

格式6 HKSARGOVERNMENTHEALTHWARNING

英文版本 SMOKINGHARMS

YOURCHILDREN

特区政府忠告市民

中文版本 吸烟祸及子女

(1999年第188号法律公告)

第IIB部

装有以支装形式售卖的雪茄的封包、盛器、圆柱体形盛器或封套上的健康忠告

格式1 HKSARGOVERNMENTHEALTHWARNING

SMOKINGKILLS

特区政府忠告市民

吸烟足以致命

格式2 HKSARGOVERNMENTHEALTHWARNING

SMOKINGCAUSES

CANCER

特区政府忠告市民

吸烟引致癌病

格式3 HKSARGOVERNMENTHEALTHWARNING

SMOKINGCAUSES

HEARTDISEASE

特区政府忠告市民

吸烟引致心脏病

格式4 HKSARGOVERNMENTHEALTHWARNING

SMOKINGCAUSES

LUNGCANCER

特区政府忠告市民

吸烟引致肺癌

格式5 HKSARGOVERNMENTHEALTHWARNING SMOKINGCAUSES

RESPIRATORYDISEASES

特区政府忠告市民

吸烟引致呼吸系统疾病

格式6 HKSARGOVERNMENTHEALTHWARNING

SMOKINGHARMS

YOURCHILDREN

特区政府忠告市民

吸烟祸及子女

(1999年第188号法律公告)

第III部 载于展示中的烟草广告上的健康忠告

1.由每年的1月1日至2月的最后一日(包括首尾两天),有效健康忠告为─

HKSARGOVERNMENTHEALTHWARNING

英文版本 SMOKINGKILLS

特区政府忠告市民

中文版本 吸烟足以致命

2.由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包括首尾两天),有效健康忠告为─

HKSARGOVERNMENTHEALTHWARNING

英文版本 SMOKINGCAUSES

CANCER

特区政府忠告市民

中文版本 吸烟引致癌病

3.由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包括首尾两天),有效健康忠告为─

HKSARGOVERNMENTHEALTHWARNING

英文版本 SMOKINGCAUSES

HEARTDISEASE

特区政府忠告市民

中文版本 吸烟引致心脏病

4.由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包括首尾两天),有效健康忠告为─

HKSARGOVERNMENTHEALTHWARNING

英文版本 SMOKINGCAUSES

LUNGCANCER

特区政府忠告市民

中文版本 吸烟引致肺癌

5.由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31日(包括首尾两天),有效健康忠告为─

HKSARGOVERNMENTHEALTHWARNING

英文版本 SMOKINGCAUSES

RESPIRATORYDISEASES

特区政府忠告市民

中文版本 吸烟引致

呼吸系统疾病

6.由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31日(包括首尾两天),有效健康忠告为─

HKSARGOVERNMENTHEALTHWARNING

英文版本 SMOKINGHARMS

YOURCHILDREN

特区政府忠告市民

中文版本 吸烟祸及子女

(1999年第188号法律公告)

第IV部 (由1999年第188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V部 餐馆标志

格式A

格式B

(1994年第558号法律公告)

第VI部 烟草产品要约出售等时的标志

BYORDEROFHKSARGOVERNMENT:

NOTOBACCOPRODUCTSHALLBESOLD

TOPERSONUNDER18ORGIVENFOR

PROMOTIONTOANYPERSON

特区政府谕

禁止售卖烟草产品予

十八岁以下人士或派

赠烟草产品予任何人士

(1994年第558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188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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