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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1994年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1-30 生效日期: 1993-11-30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精神,为了深化毕业研究生就业改革,不断完善毕业研究生“双向选择”的就业办法,现就做好1994年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4年毕业研究生仍由国家负责安排就业,并主要通过在一定范围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其工作单位。毕业研究生的就业,要继续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教学、科研、生产、技术应用第一线以及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方针和原则。

  二、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的毕业研究生在全国范围内就业,生源地区急需的毕业研究生,应优先回原地区就业;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培养单位的毕业研究生主要在本系统、本行业范围内就业,各主管部门在制订就业建议计划时,应适当照顾培养单位所在地区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培养单位的毕业研究生主要在本地区范围内就业;地方间、部委间和部委与地方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剂。
  按照国家规定,毕业研究生的就业范围主要是:高等学校,全民所有制的科研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人民解放军及党、政机关。

  三、深化毕业研究生就业改革,培育和建立毕业研究生就业市场。从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长远目标来看,应积极稳妥地培育和建立以培养单位为主体的毕业研究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研究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双向选择”的机会。各级主管部门和培养单位要尽快建立以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为网络的服务体系,为毕业研究生就业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四、改善宏观调控,保证毕业研究生人才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
  1.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就业方针和政策指导毕业研究生在规定的就业范围内落实工作单位,特别要加强对高等学校师资和科研机构研究人员的配备,加强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大中型骨干企业所需人员的配备。
  2.为保证部分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国防单位以及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对毕业研究生的急需,我委将下达一部分保证重点单位就业计划。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上述办法对所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下达一部分保证本系统、本行业、本地区急需的就业计划。
  3.考虑到不同地区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支援边远地区和内地的经济建设,各培养单位在安排毕业研究生就业时,要适当控制毕业研究生的地区流向,到京、津、沪及其它沿海开放等城市工作的非当地生源的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非当地生源的25%。
  4.师范院校的毕业研究生,原则上应在教育系统范围内选择工作单位。其它院校紧缺专业的毕业研究生要优先保证高等学校师资的需要。

  五、毕业研究生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国务院有关部委、各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领导,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所属培养单位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各培养单位要深入调查分析毕业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工作。毕业研究生要正确处理好个人志愿和国家需要的关系,自觉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六、加强廉政建设,杜绝不正之风对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干扰。各级负责毕业研究生就业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于违反工作纪律,搞不正之风,产生恶劣影响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七、具体规定和要求
  1.各主管部门和培养单位要加强对“双向选择”的指导和管理,以保证培养单位的正常教学、科研秩序不受干扰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按程序顺利进行。未经培养单位主管毕业研究生就业部门同意,毕业研究生在社会上签订的协议,一律无效。毕业研究生如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双向选择”未落实具体工作单位的,由国家安排工作。
  2.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各地方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好所属培养单位毕业研究生就业建议计划审核关,及时向我委报送所属培养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就业建议计划,严格按我委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和接收毕业研究生。
  3.定向或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应按合同规定到定向或委托单位工作。定向毕业研究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原定向单位工作的,须经原定向单位同意,培养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培养单位偿还全部培养费后,地方主管调配部门根据我委下达的就业计划,开具报到证。
  4.考取攻读博士学位的硕士研究生或已被批准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博士研究生,在培养单位报送就业计划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应回家庭所在地就业。
  5.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的毕业研究生,应在培养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经培养单位批准,并交纳培养费后,报地方主管调配部门备案,培养单位不再负责为其安排工作。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培养单位将其档案、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
  6.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下达之后,原则上不予改派。个别毕业研究生由于极特殊原因需要改派的,经培养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报送我委,培养单位所在地方主管调配部门根据我委下达的改派计划办理改派手续。毕业研究生如在原地区改派,可由地方主管调配部门调整。
  7.毕业研究生如坚持个人无理要求,拒不服从国家安排或自派遣之日起3个月内不去工作单位报到,由培养单位报经地方主管调配部门批准,在学生本人缴纳全部培养费后,将其档案、户口转回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附:1994年毕业研究生就业范围内的主要国有大中型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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