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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公路法》进一步做好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10 生效日期: 1997-11-10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天津市政工程局、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将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公路法》对在公路上收费、罚款以及收费公路和车辆通行费收费站设置、审批、收费期限、收费站点间距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严格规范了公路监督检查行为,并在法律责任中确定了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治理公路“三乱”的职责,为治理公路“三乱”提供了法律依据。为贯彻实施《公路法》,进一步做好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在《公路法》施行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对所辖区内的收费公路和交通执法队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公路必须符合《公路法》第 五十九 条的规定。除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已经收取通行费的要立即停止收费。

  二、在符合规定的收费公路上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必须符合《公路法》第 六十四 条的规定,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两个收费站之间的距离应该符合交公路发(1994)686号文件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应该尽快调整、撤并。

  三、收费公路应按照《公路法》第 六十 条的规定,确定收费期限,并予以公布。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公路法》第 六十三 条规定,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没有按规定报批的,不得收费。

  四、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抓紧做好公路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要求公路检查人员做到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在执行公务时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五、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公路法》赋予的职责,对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认真查处公路“三乱”。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依法处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在12月20日前将清理、检查情况、发现的问题和工作建议报部治理公路“三乱”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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