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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河北省选点进行海岸带资源性资产产权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1-20 生效日期: 1993-11-20
发布部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海洋局
发布文号:

“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相互交接、相互作用的过渡地带,一般可依潮汐规律分为潮上带(包括岩壁、滨海沼泽、退海平原、丘陵山地和沙丘等)、潮间带(包括沙滩、砾石滩、岩滩、滩涂等)和潮下带(包括浅海、海底等)三个组成部分。为了搞好海岸带资源性资产产权登记(试点)工作,特制定以下登记(试点)方案:
  一、随着我国改革力度的加大和经济发展的加速,沿海各省(区)、市正大力开发海岸带资源,海岸带资源正在成为促进该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海岸带资源极其丰富,具有综合性、多途性、生态脆弱等特点,整体、合理、有序地开发海岸带资源,科学、有效地使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对沿海各地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当前沿海各地,海岸带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日益扩大,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宏观统一规划、权属不清、开发混乱、无偿使用、无偿占用非常普遍,这种状况,使国家极其宝贵有限的海岸带资源遭到严重破坏,资源的优化配置难以进行,并导致了生态环境的恶化,国有资产的收益大量转化为单位、集体或个人的利润,使国家对海岸带资源的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不到实现。为此,必须加强海岸带资源性资产的开发管理。

  三、建立科学的、符合经济规律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海岸带资源性资产开发产权运营机制,是切实加强海岸带资源性资产管理的关键。进行海岸带资源性资产登记,是明确和保障国家对海岸带资源的所有权,加强对国有海岸带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其目的是为了明确所有者与经营者和占有者各自在法律上的责任、权利及其相互关系,更好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岸带资源。

  四、海岸带资源性资产登记的根本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海岸带资源属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除外)。因此,为了保障国家对海岸带资源的所有权,并按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保障所有权,落实经营权,凡占有、使用国有海岸带资源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三资”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

  五、产权登记工作是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登记的法律行为。考虑到国家海洋局的职能及实际情况,为有利于这一管理工作的推进,委托国家海洋局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的统一政策、原则、办法,部署并具体办理海岸带资源性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六、国有海岸带资源性资产产权登记范围为我国海岸带区域及其赋存的各类资源。具体范围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国际上公认的原则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来划定。

  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三资”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期限如实填报《国有海岸带资源性资产产权登记表》,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登记后的《国有海岸带资源性资产产权登记表》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三资”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对国家承担占有、使用国有海岸带资源性资产经济责任并享有相应权利的依据,是国家对上述单位和个人占有、使用的国有海岸带资源性资产拥有所有权的凭证。

  八、各市、县海洋管理部门,应将产权登记工作的情况汇总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九、国有海岸带资源性资产产权登记表》一式4份,由国家海洋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营者各保存一份,另一份作为经营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企业登记的证明。

  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三资”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不按照本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按国资综发(1992)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过去已办理登记的,要按本规定补办必要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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