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地方税务局,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于1996年2月以计投资[1996]312号文联合印发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石油化工行业税目注释》。该文件第22页“醇类生产装置”中的第12项应为“氨基醇装置”(原错印为“氯基醇装置”)。
特此更正。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1997.10.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地方税务局,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于1996年2月以计投资[1996]312号文联合印发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石油化工行业税目注释》。该文件第22页“醇类生产装置”中的第12项应为“氨基醇装置”(原错印为“氯基醇装置”)。
特此更正。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1997.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