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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7-15 生效日期: 1991-07-15
发布部门: 铁道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铁路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加快科学技术成果的物化和加速铁路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并结合我部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包括:应用于铁路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消化、吸收引进国外技术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铁路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成果等。



    第三条 申请奖励的条件:凡经铁道部或部属各单位组织鉴定,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办理了成果登记手续的科技成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铁道部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铁路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的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劳动安全技术以及新的理论研究成果等),技术先进、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二)在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过程中,对解决技术关键、技术难点做出创造性贡献,从而使该项成果顺利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铁路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攻克技术难关,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引进国外的技术或设备,经过消化、吸收,在国产化上有所创新和发展,并已投入运营或批量生产,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理论、方法和技术,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做出创造性贡献的软科学成果,经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六)应用于铁路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标准、计量检定规程以及标准化和计量研究成果,技术先进,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七)在铁路科技情报的处理传递、分析研究、情报服务及情报技术研究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经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四条 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四等:

  一等奖 铁道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荣誉证书 奖金5000元

  二等奖 铁道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荣誉证书 奖金3500元

  三等奖 铁道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荣誉证书 奖金2000元

  四等奖 铁道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荣誉证书 奖金1000元

  对铁路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成果,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视成果的具体情况而定。

  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由铁道部拨付。



    第五条 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标准:

  按照申报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实际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和推动铁路技术进步的作用,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技术难度很大,主要技术指标或总体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推动铁路技术进步作用很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很大。

  二等奖:技术难度大,技术水平在总体上属于国内最先进水平,对推动铁路技术进步作用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大。

  三等奖: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推动铁路技术进步有较显著的作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

  四等奖:有一定技术难度,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推动铁路技术进步作用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



    第六条 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归口组织管理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工作。

  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由铁道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每年评审一次。由评审委员会评出获奖的成果,经部审定后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铁路单位承担路外单位委托完成的重大的科学技术成果,经铁路部门鉴定的,虽未被铁路部门采用或对铁路不产生直接效益的,也可以申报铁道部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对该类获奖成果铁道部一般仅颁发荣誉证书,不发奖金。特殊情况,经评审委员会讨论也可给予奖金。



    第八条 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

  (一)申报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由部属各单位提出申请报告,按规定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该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共同申报。

  (三)申报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必须按规定填写《铁道部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格式见附件二),并附下列申报书的附件:

  1.技术鉴定证书或具有同类性质的证明文件;

  2.成果用于生产(实践)的时间和应用情况的证明;

  3.成果在应用部门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4.主要完成人员情况表;

  5.研究试验、试制报告或技术总结报告等主要技术文件。



    第九条 凡已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他部委颁发的部(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不得再申报铁道部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条 经部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授奖的项目,在部正式批准之前,在《人民铁道》报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经有关单位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由部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经部审定后,即行授奖。



    第十一条 由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获奖成果,奖金拨给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由第一完成单位与该项成果的其他参加单位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对已获得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成果,又获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其奖金只发给差额部分。



    第十二条 申报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证属实,将撤销其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关于申报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二.《铁道部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格式或填写说明。(略)



附件一

             关于申报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有关事项的说明



  1.申报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必须在鉴定后办理成果登记(成果登记手续另行通知)。

  2.对获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的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将颁发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集体和个人荣誉证书。集体证书按鉴定证书中的主要完成单位颁发;个人证书分别按:一等奖成果不超过11名,二等奖成果不超过9名,三等奖成果不超过7名,四等奖成果不超过5名,特等奖成果视具体情况另定。

  3.本“办法”中的“部属各单位”系指铁道部办公厅办文[199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

  4.申报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须按规定格式、要求填写《铁道部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正文必须打印);申报书连同附件1、2、3、4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七份,其中一份材料必须是原始附件,即盖有红章的集中于一册装订;附件5三份。否则不予受理。

  5.申报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必须是经过鉴定或具有同类性质的证明文件。

  6.本“办法”第八条中的附件2,成果采用单位出具的“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的时间和应用情况”的证明(须加盖公章),不能以鉴定时的“运用报告”代替证明。

  属医疗药品方面的成果,须按卫生部对药品的审批规定办理。

  属大型设备、重要产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标准化审查,允许指生产的证明。

  7.申报书、鉴定证书中的成果名称、完成单位应相互一致。若几个成果合并申报,变更成果名称时,需有申报单位的公函说明。

  8.申报特、一等奖的成果,应报送关于成果作用、原理、技术难点等内容的录像带(5--10分钟,大1/2)。

  9.申报成果属于计算机软件的,应附逻辑程序图,并说明所采用的语言、指令条数、占用内存、容错技术等情况。

  10.申报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时间是每年的5月份,全部申报材料应于5月底前报送到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北京 西直门外大柳树北站 铁道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内),逾期者不予受理。

  函件寄送的材料包装封面上应注明“申报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字样。

  11.申报奖励的成果每项需交纳评审费40元。送申报成果材料时一并交付。

  收款单位:铁道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开户银行:北京工商银行新街口分理处

  帐  号:890042--81

  12.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获奖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收到部拨奖金后,应按商定的奖金分配方案,在3个月内把奖金分给参加单位。

  13.对已公布的获奖项目如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超过一个月提出的异议,不予办理。对获奖项目提异议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统一规定的表格,写清异议的关键论点、论据,必有时可附有关资料。提异议者必须写清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

  14.经部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获奖的项目以部文公布为准,未补评选上的成果不另通知申报单位,材料不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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