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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直接投资和外资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8-04 生效日期: 1994-08-04
发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布文号: 甘政发[1994]84号

近年来,我省投资环境不断改善,外商投资企业有了很大发展,1993年登记注册总数已达到723家,注册资金9.59亿美元,有力地促进了我省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但是,对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利用外资工作缺乏有效的宏观管理,统一规划和指导不够;外商投资企业的资金到位率低;有些部门的具体分工还不够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为了更有效地吸收外资,各级政府必须改进和加强领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83号文)的要求,既要积极引进,又要改善和加强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体制。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要按照现有分工、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的原则进行。
  省计委负责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以及我省经济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吸收外商投资的战略方针,制定吸引外商投资的地方性政策和规定,以及具体项目目录和实施办法;负责管理全省外商投资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工作,并组织协调有关立项中的资金、外汇、能源、交通运输、环保等配套条件;经省政府批准对外发布我省吸收外商投资项目,负责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编制吸收外商投资的中长期和年度计划。
  省经贸委归口管理全省外商投资企业,负责综合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开办及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制定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组织协调工商、财政、外经贸、税务、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和经营活动的管理,检查落实资金到位、国家收益及税款交纳情况;会同计委审批国有企业吸收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报告;牵头抓好外资企业的后期管理,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外资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省外经贸厅主要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审批、颁发证书,以及进口设备清单的审批,并会同经贸委等有关部门组织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工作。要注意加强对合同条款的审查把关,对合同条款中涉及国有资产出资的,要征求财政部门意见。涉及进口设备合同的,应征求商检部门的意见。要加强对外方资信情况的调查了解,总结和检查督促有关合同的执行情况。外资企业合同审批情况应及时抄送省计委、省经贸委。
  省工商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登记注册情况抄送省财政厅进行财务登记;抄送省经贸委以便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依法对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工商行政管理。
  省财政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部门职责,负责管理国有资产的出资和债权、债务的认定,对中方投资的各项所得和分配、交纳以及返还、补贴等进行管理和监督,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上报。
  省税务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进行税务登记管理,颁发税务登记证,进行税收征管。依照国家税法、法规以及与各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条款,依法征税或减免税,查处偷漏税款和非法转移利润,同时对按规定需加速折旧的企业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在办理外商投资立项审批之前,对其外汇平衡情况进行审查。
  省劳动局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指导外资企业与被录用的职工遵照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对合同的鉴证。依照国家劳动工资、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协调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保护外资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

  二、建立外商投资企业统计报表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情况的统计,由省统计局负责。主管合同审批、登记注册的各有关业务部门,要依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要求,按时向省统计局报送统计资料。省统计局将情况汇总后定期向政府报告。

  三、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正确引导外资投向。省计委要根据国家即将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及其具体目录,牵头制定我省的具体规定和目录。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省计委或省经贸委审批;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地州市、各开发小区管委会、省级各厅局审批。要严格执行项目可行性报告的审批备案制度。

  四、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企业对外出售股权或以存量资产与外商进行合资或合作经营项目,要在可行性报告审批前,委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机构,对属合资、合作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资产评估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五、按照国家商检局、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加强对外方实物投资或外商受委托在境外购进财产的检验鉴定,以防止外商低价高报,以次充好,以旧顶新,谋取不合理利润。合同中要明确规定,由外方以实物抵顶投资和负责在境外购买的设备,中方应向商检部门进行价格咨询和认定;进口设备运抵后,要经商检部门评估,进行价值鉴定。各会计师事务所凭商检部门的价值鉴定证书办理外商投资财产的验收工作。海关凭有关商检证明放行。

  六、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外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按中外双方的投资比例,分别提供投资贷款担保。中方不得为外方投资和贷款提供担保,也不得保证外方的回报率。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要做到外汇自求平衡,项目审批部门对外汇不能自求平衡的项目要从严控制,确需立项时,应与外汇管理部门会商。债务性外资由省计委、省外汇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办理。

  七、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监督管理。省经贸委要会同外经贸、工商、财政、税务、劳动、审计、环保等部门,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和经营活动的管理,尤其是对出资和纳税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规外商投资行为。各有关部门和地区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认真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我省外商投资工作和外资企业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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