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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卷宗阅览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01 生效日期: 2002-05-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第1条 本办法依公平交易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七条之一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法第二十七条之一第一项所称当事人或关系人,系指依公平交易法得主张权利之主体(附表一)。

第3条 案件于本会调查程序进行中,得申请阅卷范围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卷宗资料分类提供阅览参考表」(附表二)所列资料为限。但经资料提供者请求保密而有正当理由者,得不适用之。

前项所称调查程序进行中,为自本会受理后,一般案件至提请审查委员审查承办单位拟妥委员会议提案前;简化作业程序案件至提请审查委员审查承办单位拟妥文稿前。

卷宗资料仅部分文件不宜提供阅览者,应为适当之弥封或抽出。文件之一部不宜提供阅览者,亦同。

第4条 申请阅卷,应填具申请书。

申请人委任代理人阅卷者,以其受雇人或律师为限,并应向本会提出委任书。

第5条 指定之阅卷期日,自收受申请书之日起,不得逾十五日。但应以书面征询资料提供者请求保密与否者,自其意见回复期限届至之次日起算之。

第6条 申请人应于指定时间到达本会,向承办人员洽取卷宗资料阅览,阅毕后应将原卷交还承办人员点收。

申请人向本会请求阅览、抄录、复印或摄影有关资料或卷宗者,应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开或提供信息收费要点」缴纳费用。

第7条 申请人得携同一人协助影印、打印或抄录卷宗资料,随同人员应缴验身分证件,但不得仅由随同人员单独在场影印、打印或抄录卷宗资料。

第8条 同一案件申请阅卷次数以一次为限。但申请人有正当理由者,得准予续阅一次。

阅卷人如不能于指定时间内阅毕,得向承办人员申请另定期日续阅。

第9条 阅卷应于本会指定之阅览处所为之,并注意下列事项:

一、对于卷宗资料不得添注、涂改、更换、抽取、圈点、污损。

二、装订之卷宗不得拆散。

三、不得有其它损坏卷宗资料之行为。

四、卷内文件证物阅览后,仍照原状存放。

违反前项各款规定者,本会除得当场中止其阅卷外,并得禁止其申请续阅。

第10条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依本办法所取得之资料,除供本案参考外,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第11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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