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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设和调整会计科目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10-15 生效日期: 1993-10-1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3]291号

 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化过程中,中央银行及各综合部门对现行宏观经济管理仍不可缺少按经济性质和产业等分类统计的信息。另一方面,专业银行目前还是国家专业银行,仍代理国家规定的业务,具有反映国民经济现状、提供宏观管理信息的义务。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后,各专业银行准备调整会计科目。由于上述原因,一些专业银行计划设置的会计科目目前不能满足计划、统计部门最基本的需求,需对会计科目作进一步调整。为此,人民银行将需设置的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发给你们,望各行据此并结合本行的实际需要,增设和调整有关存、贷款科目。
  各专业银行总行应于十月二十日前,将增设和调整的会计科目下发各分行并抄报人民银行总行,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的顺利实施。

 附件一           增设会计科目表

  国家银行应设会计科目                    备注
   资产类
  工业企业贷款                        增设
  物资供销企业贷款                      增设
  科技开发贷款                        增设
  商业企业贷款                        增设
  粮食采购贷款                        增设
  其他农副产品采购贷款                    增设
  预购定金贷款                        增设
  外贸企业贷款                        增设
  外贸收购贷款                        增设
  建筑安装企业贷款                      增设
  农业贷款                          增设
  农村信用社贷款                       增设
  集体工商企业贷款                      增设
  乡镇企业贷款                        增设
  三资企业贷款                        增设
  私营及个体工商业贷款                    增设
  其他短期贷款                        增设
  技术改造贷款                        增设
  基本建设贷款                        增设
  地方经济开发贷款                      增设
  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                  增设
  信托贷款                          增设
  委托贷款                          增设
  国家投资债券贷款                      增设
  应收租赁款                         增设
  政府委托贷款                        增设
  中央银行贷款                        增设
  短期国家债券                        增设
  其他短期债券                        增设
  长期国家债券                        增设
  其他长期债券                        增设
  委托投资                          增设
  中央银行存款                        增设
  中央银行特种存款                      增设
  缴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                   增设
  缴存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                   增设
  存放银行同业                        增设
  存放金融性公司                       增设
  拆放银行同业                        更名
  工业企业存款                        增设
  物资供销企业存款                      增设
  商业企业存款                        增设
  外贸企业存款                        增设
  建筑安装企业存款                      增设
  农业存款                          增设
  农村信用社转存款                      增设
  农村信用社缴存一般存款                   增设
  集体工商企业存款                      增设
  乡镇企业存款                        增设
  三资企业存款                        增设
  私营及个体工商业存款                    增设
  其他活期存款                        增设
  单位定期存款                        增设
  自筹基建存款(建设银行)                  增设
  信托存款                          增设
  委托存款                          增设
  政府委托贷款资金                      增设
  发行国家投资债券                      增设
  中央银行委托贷款资金                    增设
  银行同业存放款项                      增设
  金融性公司存放款项                     增设
  银行同业拆入                        更名
  金融性公司拆入款项                     更名
  中央银行借款                        更名
  注:代理人民银行业务根据人民银行科目设置。

  附件二        增设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1.工业企业贷款
    核算发放给国营(或国有)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
  2.物资供销企业贷款
    核算发放给国营(或国有)物资供销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
  3.科技开发贷款
    核算发放给企事业单位的科技开发贷款。
  4.商业企业贷款
    核算发放给国营(或国有)商业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
  5.粮食采购贷款
    核算发放粮食收购贷款。
  6.其他农副产品采购贷款
    核算发放收购除粮食以外的农副产品的贷款。
  7.预购定金贷款
    核算发放收购粮食及其他农副产品的预购定金的贷款。
  8.外贸企业贷款
    核算发放给外贸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
  9.外贸收购贷款
    核算发放给外贸企业收购出口商品的贷款。
  10.建筑安装企业贷款
    核算发放给建筑安装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
  11.农业贷款
    核算发放给国营、集体农业企业和农户的流动资金贷款。
  12.农村信用社贷款
    核算发放给农村信用社的贷款。
  13.集体工商企业贷款
    核算发放给城镇集体工业、商业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
  14.乡镇企业贷款
    核算发放给乡镇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
  15.三资企业贷款
    核算发放给三资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
  16.私营及个体工商业贷款
    核算发放给私营及个体工商业的流动资金贷款。
  17.其他短期贷款
    核算发放给上述16个科目以外的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
  18.技术改造贷款
    核算发放给企业的技术改造贷款。
  19.基本建设贷款
    核算发放给企业的基本建设贷款。
  20.地方经济开发贷款
    核算发放给企业的地方经济开发贷款。
  21.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
    核算发放给老少边穷地区的发展经济贷款。
  22.信托贷款
    核算发放的信托贷款。
  23.委托贷款
    核算非政府部门委托银行发放的贷款。
  24.国家投资债券贷款
    核算用发行国家投资债券所筹资金发放的贷款。
  25.应收租赁款
    核算进行融资租赁业务向承租单位收取的租赁物资的应收款项。
  26.政府委托贷款
    核算各级政府委托银行发放的贷款。
  27.中央银行委托××××专项贷款
    核算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发放的专项贷款,按委托贷款的种类分别设置会计科目。
  28.中央银行债券
    核算专业银行购买的由人民银行发行的各种债券。
  29.短期国家债券
    核算专业银行购买的由中央政府发行的一年期内的各种债券。
  30.其他短期债券
    核算专业银行购买的由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以外的单位发行的一年期以内的各种债券。
  31.长期国家债券
    核算专业银行购买的由中央政府发行的一年期以上的各种债券。
  32.其他长期债券
    核算专业银行购买的由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以外的单位发行的一年期以上的各种债券。
  33.委托投资
    核算各部门和单位委托银行所作之投资。
  34.中央银行存款
    核算存入人民银行的备付金存款。
  35.中央银行特种存款
    核算存入中央银行的特种存款。
  36.缴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
    核算按规定向人民银行缴存或调整的财政性存款。
  37.缴存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
    核算按规定向人民银行缴存或调整的一般性存款。
  38.存放银行同业
    核算存入其他银行的存款。科目下按行别设户。
  39.存放金融性公司
    核算存入金融性公司的存款。科目下按单位设户。

  二、负债类
  40.工业企业存款
    核算国营(或国有)工业企业的存款。
  41.物资供销企业存款
    核算国营(或国有)物资供销企业的存款。
  42.商业企业存款
    核算国营(或国有)商业企业的存款。
  43.建筑安装企业存款
    核算国营、集体建筑安装企业的流动资金、预收备料款、工程进度结算款和用于流动资金性质的银行借款。
  44.农业存款
    核算国营农、牧、渔、林业、水利、气象、农机、解放军总后、国防工办、侨务、劳改系统所属企业及农工商联合企业;集体农业和新的经济联合体以及承包户、专业户、重点户的存款。各单位专用基金存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45.农村信用社转存款
    核算农村信用社存款。
  46.农村信用社缴存一般存款
    核算农村信用社按照规定比例缴存银行准备金的存款。
  47.集体工商企业存款
    核算城镇集体、工业、商业企、事业单位存款。
  48.乡镇企业存款
    核算乡镇工业、商业企、事业单位的存款。
  49.三资企业存款
    核算“三资”企业的存款。
  50.私营及个体工商业存款
    核算私营企业和个体工业、商业企业存款。
  51.其他活期存款
    核算设立单独核算科目以外的其他活期存款。
  52.单位定期存款
    核算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存入不属于财政性定期存款范围的定期存款。
  53.自筹基建存款(建行专用)
    核算基建单位交存的自筹基建资金存款。
  54.信托存款
    核算信托业务吸收的存款。
  55.委托存款
    核算委托发放贷款或投资存入的存款。
  56.政府委托贷款资金
    核算中央和地方政府委托贷款存入的存款。
  57.发行国家投资债券
    核算代理发行国家投资债券的存款。
  58.中央银行委托贷款资金
    凡中央银行委托发放专项贷款拨来的贷款资金在本科目核算,科目内按贷款种类和利率设户。
  59.银行同业存放款项
    核算银行同业在本行的存款。
  60.金融性公司存放款项
    核算金融性公司在本行的存款。
  61.银行同业拆入
    核算本行由银行同业拆入的短期资金。
  62.金融性公司拆入
    核算本行由金融性公司拆入的短期资金。
  注:代理人民银行的业务,按人民银行会计科目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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