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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申办、补办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0-11 生效日期: 1993-10-11
发布部门: 邮电部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邮电部于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一日发布了《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审批管理办法”),决定自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开始受理申办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对以前已经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单位,必须按《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补办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者经审查不具备开办条件的不得继续经营,并按《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凡申办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负责审批;申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由邮电部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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