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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02-13 生效日期: 1998-02-13
发布部门: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文号: [98]国管财字第35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加强中央党政机关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控制和节约经费开支,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部门应在收到文件一个月内,对现有用公款购置的无线移动电话进行清理登记,超过规定数量的,应在纪检、星空部门的监督下处理,并将清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分别报送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三日

中央国家机关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加强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控制和节约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对中央党政机关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购置的无线移动电话,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费用限额报销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无线移动电话按以下标准实行总量控制:
  人员编制在100人以内的,原则上不超过5台;
  人员编制在101人至300人的,原则上不超过9台;
  人员编制在301人至500人的,原则上不超过12台;
  人员编制在501人以上的,原则上不超过15台。


    第四条 各部门应对无线移动电话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固定配发给个人使用。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无线移动电话的,经领导批准后,到指定管理部门登记后领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归还,不得长期占用。


    第五条 无线移动电话费实行限额报销的办法。每台无线移动电话费每月限额为400元,当月超支部分相应扣减下一月限额,开支超过全年限额的应停止使用。


    第六条 购置无线移动电话要从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出发,本着既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又节俭经费的原则,从严掌握。举行重大活动临时需要增加无线移动电话的,可以采用租赁方式解决。
  无线移动电话费不得采用托收无承付的付费方式。无线移动电话购置费和电话费在核定的邮电费预算中列支。


    第七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无线移动电话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一季或半年)公布领用无线移动电话者姓名、使用时间、每月电话费开支情况。


    第八条 无线移动电话的使用者应爱护设备,发生丢失的,由个人赔偿;因使用不当损坏的,由个人负担修理费用。


    第九条 公安、安全、检察、外交等特殊业务工作部门所需无线移动电话的配备和管理,由本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中央级在京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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