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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对外汇资金来源增加外汇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2-11 生效日期: 1998-02-1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8]52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为解决国内经济建设合理的外汇资金需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各国有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扩大外汇资金来源,增加今年的外汇贷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推进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国有商业银行多存可以多贷。前两年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外汇信贷业务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根据“比例为主,调控增量,优化结构,防范风险”的管理原则,下达增量指导性计划。从今天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下达外汇存贷款金额比例,并适当放宽国有商业银行各项外汇贷款余额与各项存款加资本金余额的比例,该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85%,多存可以多贷。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努力吸收存款,提高外汇贷款能力。

  二、配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统筹安排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和国内外汇贷款。国有商业银行应积极安排外汇贷款,与项目单位共同研究对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项目,如能安排国内现汇贷款,尽量改为国内外汇贷款解决。对借外债换成人民币使用的项目,国有商业银行可直接安排人民币贷款。

  三、各国有商业银行在加强贷款发放管理,严格贷款审批程序,保证贷款质量的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代谢密切银企联系,积极发掘和培养贷款对象,引导有效贷款需求,既不“滥贷”,也不“惜贷”;参照国际金融市场贷款条件确定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切实满足企业合理的外汇贷款需求;鼓励国有商业银行组织国内银团外汇贷款或参与国外银团外汇贷款,支持国内大中型项目的建设。

  四、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允许国有商业银行安排其购买的外汇营运资金(中国银行安排其部分海外行存放总行资金)用于发放外汇贷款,具体比例由国有商业银行自行掌握。上述外汇资金来源和由此形成的外汇贷款纳入外汇存贷比例一同考核。

  五、努力吸收存款,增加外汇资金来源。扩大中资企业保留现汇范围的政策出台后,外汇存款来源增加,各国有商业银行应抓住时机,努力吸收存款,扩大外汇资金来源,增强外汇贷款能力。

199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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