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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甲醇生产、销售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2-10 生效日期: 1998-02-10
发布部门: 化学工业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
   为加强对甲醇及非食用酒精产品的管理,杜绝生产、经销伪劣酒致人伤亡的恶性事故发生,1996年9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化工部等七部,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对甲醇及非食用酒精产品管理的通知》(技监局监发[1996]268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第三次全国‘打假’工作电话会议”精神和《通知》要求,化工部于1997年8月又发出了《关于对甲醇生产和出厂销售环节组织检查的通知》(化督发[1997]497号),要求甲醇生产、经销企业对甲醇生产、标识、仓储、销售、运输等环节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复查,督促企业做好整改工作。但是,当前社会上仍然存在着以甲醇非法勾兑食用酒出售的现象。在最近发生的山西朔州假酒案中,致使二十余人死亡,上千人中毒,对社会造成了极大影响和危害。为进一步加强对甲醇的管理,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特通知如下:
  1.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和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山西朔州假酒案的重要指示,提高对用甲醇制售食用酒的危害性的认识。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要组织甲醇生产、经销和使用企业认真学习《通知》及化督发(1997)497号文件,帮助企业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对甲醇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

  3.各级化工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和化督发[1997]497号文件的要求,对各甲醇生产、经销企业进一步组织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立即进行整改,严防甲醇和非食用酒精以非正常销售渠道流入社会,并将检查总结及整改措施于3月初报部技术监督司;

  4.各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甲醇销售,储运环节的管理、建立甲醇经销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的责任。对甲醇的销售不仅经营厂长、销售部门领导要负责,而且厂长要负全责,违反《通知》要求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5.各甲醇生产、经销企业在建立用户台帐、严格销售纪律的同时,要对用户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建立挡案。使用甲醇的企业转销甲醇,必须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

  6.要加强对其它化学危险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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