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货政[1998]1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货币信贷管理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发放了部分再贷款,对解决农村信用社支付问题和支持农业生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997年总行下达的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限额将于今年2月底全部到期,现将1998年限额下达给你们(具体数字见额度通知书),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7年总行下达的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限额,到1998年2月底一律自动作废。
二、各分行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的管理。各分行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必须严格控制在总行核定的限额之内,未经总行批准,不得突破。严禁将限额挪作他用。
三、各分行要加强资金调度,加速资金周转,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总行将根据各地的具体执行情况在年度中间对限额做适当调整。
199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