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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07 生效日期: 2000-08-07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0]9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年八月七日
  重庆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一日游”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旅游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或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专门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企业,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景点进行一天观光、游览,或一天内的观光、游览的起点、终点均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 重庆市旅游局是全市“一日游”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旅游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的“一日游”行政管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工商、公安、交通、物价等部门共同加强对“一日游”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凡从事“一日游”经营的企业,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对经营“一日游”的企业和车船,依有关规定实行旅游定点管理。


    第六条 申请经营“一日游”的企业和车船单位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拟开办“一日游”线路及游览项目安排;
  (二)申请者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从事客运业务的有关手续;
  (四)开办“一日游”业务所需的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五)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从事“一日游”人员条件的复印件。


    第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各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于收到书面申请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办条件的给予批准、办理。


    第八条 从事“一日游”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导游应持有旅游管理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证件;
  (二)驾驶员应具备5年以上安全行驶的驾龄,年龄不超过55岁;
  (三)主管“一日游”人员应经过规定的培训。


    第九条 “一日游”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业服务标准,依法经营,规范经营,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导游、驾驶员及其他服务人员的行为和服务具体标准,明确岗位职责。


    第十条 “一日游”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为参加“一日游”的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人身保险。


    第十一条 “一日游”经营单位应当做好接待游客的真实、完整的记录,连同相关资料分类分期存档,并定期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填报《“一日游”情况统计表》。


    第十二条 “一日游”交通工具必须标明行车路线、景点;在交通工具内粘贴价格、服务须知;在明显部位喷有旅游投诉电话。行程路线、景点由市旅游、交通部门核准,价格由物价部门审核。
  “一日游”交通工具必须性能良好,基本设施完好齐备,证照齐全,内外干净整洁。破损严重或容貌不整洁的交通工具,不得营运。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必须持有经重庆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导游证。


    第十四条 “一日游”经营单位、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行程路线、增加或减少旅游景点;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临时加收其他费用;
  (三)强迫旅游者到非定点的餐馆、商店就餐购物;
  (四)以任何方式收受回扣、索要钱物;
  (五)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行拉客;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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