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重庆市人代会常委会第139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条例〉的决定》已于2000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六 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7月29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条例》的决定
(2000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促进乡镇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对《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条修改为:“申请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须由发起设立人提出书面申请,附送发起人签订的协议、组建方案、资产评估报告或清产核资报告及资信证明、企业章程等文件材料,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