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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03 生效日期: 1997-09-03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本部直属公司,各商会、学会、协会: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房改的中心环节。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我部于1996年开始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年多来,我部已有部分单位为职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但绝大多数单位还没有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在我部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部直属事业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在京直属公司,各商会、协会、学会(以下简称“各单位”),原则上从1996年1月1日起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目前还没有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今年内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工作年限内,由职工及所在单位按月缴存一定数额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全部归个人所有,长期储蓄,专项用于住房支出。
  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员工及1993年以前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住房的职工及配偶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部直属单位房改办(以下简称“房改办”,设在计财司)负责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工作,指定北京市建设银行东四、西四支行具体经办公积金业务。
  (一)职工个人当年度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金额,等于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乘以缴交率,单位按同等金额资助。
  (二)住房公积金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例如1997年7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为1997年公积金年度,该年度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1996年自然年度月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职工工资组成的规定计算。
  (三)住房公积金缴交率按公积金年度逐年提高。199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为6%,1997年度为7%。以后每年提高1%,到2000年达到10%。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时代扣,连同单位资助部分,一并由单位在发工资5日内,缴存到房改办委托的建设银行东四或西四支行,记入房改办公积金专户内各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单位要建立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台帐。

  三、企业为职工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财政部核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原全额预算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原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在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原自收自支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四、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一)职工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抵押贷款;(二)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建设专项贷款;(三)单位购买、建造职工住房专项贷款。
  职工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建和大修等可按规定使用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办法另行通知。

  五、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住房公积金本息结余,依照《继承法》可由其继承人按规定提取;职工离退休、调离北京市或出国定居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一次退还职工本人;职工在北京市内调动工作的,可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职工因离职、停薪、派往国(境)外工作等各种原因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结余本息暂封存在原帐户内。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后一直未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符合销户规定的,可按规定办理销户。

  六、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管理,满足以后各单位住房公积金使用贷款审查业务的需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实行编码制度。外经贸部的编码为030,各单位编码附后。

  七、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同房改办联系(电话:65198403、65198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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