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财工[1997]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件)精神,我部制定了《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6]121号),现转给你们。
根据财政部三定方案职责划分,中央预算外资金管理分工是,综合与改革司负责制定总的原则和办法,业务司负责所分管部门企、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的用款计划审批、核拨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应根据各自的情况,从有利于工作出发,明确分工,切实做好工交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