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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学习和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22 生效日期: 1997-08-22
发布部门: 文化部
发布文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9号发布,将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文化市场管理法制建设的重大成果,使演出市场管理第一次有了行政法规,为我国演出市场的繁荣和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为了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文化部制定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学习宣传提纲”(见附件),并制定了为期16个月的贯彻执行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条例》发布之日起至1997年10月为学习宣传阶段。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以《条例》和“提纲”为学习重点,不但要加强自身学习,而且要组织演出市场管理、稽查、经营及演职人员学习,做到知法懂法。期间于10月13日至10月19日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宣传周”活动。全国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演出单位可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紧紧围绕《条例》开展大规模的演出市场法规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组织演出活动、召开座谈会、举办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条例》内容,在全国掀起学习宣传《条例》的高潮,使《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深入人心。

  二、从1997年11月至1998年4月为培训和整顿阶段。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组织学习班和培训班,对演出市场管理、稽查人员和演出单位负责人进行实施《条例》有关具体操作程序的培训,使演出市场管理人员依法管理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行为,同时促使演出市场经营人员和演职员依法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经营行为和演出行为。根据《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1998年2月1日以前结束原有演出单位和个人的重新审核换证工作,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不再换发新证。

  三、从1998年5月至12月为集中执法和巩固总结阶段。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各类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认真查处大案要案,巩固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的成果。此间文化部将派出检查组检查各地贯彻执行情况。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在年底前要对一年来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对开展此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在1998年年底前,将本地区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文化部。

  四、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可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五、根据《条例》规定,新设计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由文化部统一印制。演员个人的演出证仍使用文化部1996年统一制发的演员个人《营业演出许可证》。其他各类演出证一律废止。

  六、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条例》相抵触的,均以《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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