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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20 生效日期: 2006-01-20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2006]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用于本市的政策性贷款资金(以下简称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郑州市建设投资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建投总公司)为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借款人,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和贷款资金使用管理。
  县(市)、区建设项目需使用贷款资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投融资主体与市建投总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信贷政策及合同要求框架内,签订相关协议。
  县(市)、区使用贷款资金项目的确定和贷款资金的使用与监督按照市本级贷款项目规定执行。

 

第二章 贷款项目确定及管理

    第四条 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贷款资金:
  (一)项目建设符合郑州市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及区域经济政策;
  (二)属于市、县(市)、区基础设施及文化教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三)对市、县(市)、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拉动作用;
  (四)属于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确定的项目;
  (五)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能够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使用贷款资金的项目由市建投总公司根据申请,按照本办法第 条规定的条件提出选择意向,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报经批准。
  贷款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时,应按本办法规定报经市建投总公司同意后,按市人民政府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六条 使用贷款资金的项目按照《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招标投标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和稽查特派员制等基本制度。


    关联法规    

    第七条 使用贷款资金的项目由项目法人或政府指定的政府投资机构作为建设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实施,并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

 

第三章 政策性贷款资金使用

    第八条 政策性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贷款资金由市建投总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开立帐户进行统一管理。项目建设资金支付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经逐级审批后由该账户直接拨付至用款单位。


    第九条 使用贷款资金中的项目用款资金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按相关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用地审批等相关审批手续;
  (二)项目资本金及配套资金落实,有具体的还款计划和明确的担保。


    第十条 项目用款资金的使用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贷款资金总体使用计划。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资机构应根据项目投资计划编制包含依法批准的项目总概算、工程预算、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和自筹资金到位比例等内容的贷款资金总体使用计划,报市建投总公司,由市建投总公司按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核汇总后报国家开发银行批准;
  (二)申请资金。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资机构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建投总公司,由市建投总公司统筹安排;
  (三)拨付资金。市建投总公司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工程进展情况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按年度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四)使用资金。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资机构对已拨付的资金严格按照确定的用途使用;
  (五)归还资金。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资机构严格按照还款计划归还贷款资金。
  贷款资金总体使用计划调整的,由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资机构提出调整意见,由市建投总公司审核后报国家开发银行核准。


    第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资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并将竣工决算及相关材料报市建投总公司

 

第四章 贷款资金偿还

    第十二条 贷款资金偿还坚持“谁用款,谁还款”原则,逐级落实还款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政府投资机构或者县(市)、区投融资主体要加强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市建投总公司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政府投资机构或者县(市)、区投融资主体应严格按照市建投总公司的要求及时偿还到期本息,将还款资金按时汇入市建投总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开设的偿债资金专户,由市建投总公司统一偿还。


    第十五条 产生收益的项目和县(市)、区使用贷款资金项目应以自身收益偿还贷款,收益不足以偿还的及无收益的贷款项目,偿债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
  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财政补贴资金,按时汇入市建投总公司开设的偿债资金专户,由市建投总公司负责用于项目建设期配套资本金和偿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利息及到期本金。市建投总公司每年1月底前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上年度还本付息报告。


    第十六条 县(市)、区投融资主体使用贷款资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财政资金对县(市)、区投融资主体进行足额财政补贴,专项用于筹集项目资本金和偿还贷款资金本息。补贴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市财政部门可通过扣除相关县(市)、区财力予以补足。


    第十七条 偿债资金专户的管理,参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基金管理办法》(郑政文(2003)254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资金使用监督

    第十八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和归还实行资金追偿、问责和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资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执行,及时还本付息。使用贷款资金的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向市建投总公司报告。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应按照各自职责对贷款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按时偿还项目贷款本息的项目法人,政部门可在承担还款责任的部门年度预算中逐年扣缴;
  (二)违反建设程序、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突破项目总概算的,由有权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逾期不改正的,暂缓拨付贷款资金;
  (三)未按规定报送用款计划、信息资料严重失实、会计核算不规范、资金使用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未按规定作好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不按要求改正的,暂缓拨付贷款资金。
  使用贷款资金项目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违纪问题的,责令限期改正,暂缓拨付贷款资金,并按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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