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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机关对俄罗斯公民签征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1-09 生效日期: 1998-01-09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计司收费函[l99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我国外交部与俄罗斯外交部通过互换照会的形式,已对两国签证费标准作了调整。按照对等原则和国内公安机关签证业务的特点,现就公安机关对俄罗斯公民签证的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1、一次签证每人415元人民币(50美元);
  2、二次签证每人830元人民币(100美元);
  3、多次签证每人12454元人民币(150美元);
  4、签证延期每人210元人民币(25美元);
  5、加签变更每人210元人民币(25美元);
  6、准予停留每人210元人民币(25美元)。
  团体签证收费按一次签证费标准的80%收取,每人330元人民币(40美元);团体签证分离、团体签证加签变更收费按一次签证费标准收取,每人415元人民币(50美元)。
  公安机关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学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199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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