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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31 生效日期: 2005-12-31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7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烟花爆竹生产许可制度,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
  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控制生产企业数量,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以及2005年底前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企业,一律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加大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力度,对四邻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2006年3月底前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坚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关闭。烟花爆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审批,严格按照“三同时”(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进行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储存仓库要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有关规定,严禁超能力储存。要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执行安全法律法规,对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二、实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和配送制度,规范经营运输秩序
  要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单位必须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统一归口经营和提供网点布设方案,严格限制并合理布设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全省烟花爆竹销售必须统一粘贴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和省公安厅监制的安全标识。实行烟花爆竹销售配送制度,批发单位对零售网点销售烟花爆竹要统一配送。从省外购进的烟花爆竹产品由省供销社专营公司统一办理调入和代购业务,并向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从省外采购烟花爆竹。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零售网点的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烟花爆竹及具有爆炸性的半成品、原材料的运输,由公安部门负责核发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并确定运输路线,严禁违规和超载运输。交通、铁路、民航、邮政部门要加强检查,严防旅客携带烟花爆竹产品登车、上船、登机以及在托运、寄存和邮寄的行李、包裹内夹带烟花爆竹。交通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教育管理,严格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加强相关危险品运输企业的管理。铁路部门要严格货运检查制度,确保烟花爆竹运输安全。
  三、加强产品质量和市场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产品和违法产品流入市场
  有关部门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产品分级分类的有关规定,确定进入市场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对产品质量包括标志、包装、外观、部件、药种、药量、安全性能、燃放性能等严格把关,防止不合格产品和违法产品流入市场。对于使用违禁药物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情节严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有关证照;对质量低劣、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产整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检查,对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坚决予以取缔、查处,并严格营业执照的审批手续。
  四、加强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秩序
  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要督促生产企业积极推行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切实贯彻执行烟花爆竹安全标准,鼓励烟花爆竹安全技术的开发研究,加大高安全性能产品的生产能力。要监督企业改善烟花爆竹作业场所条件,降低人员密度,严格按照生产安全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生产作业,杜绝超能力、超药量、超定员生产。对生产作业人员,要严格进行技术培训和岗前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操作水平、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对因违规操作以及失职渎职造成事故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烟花爆竹要实行生产工厂化,用机械化代替手工操作,禁止家庭作坊生产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和公安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农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情况进行清查摸底,严厉打击农村个体作坊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深入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大检查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公安、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交通、铁路、邮政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春节前开展一次大检查,实行联合执法,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邮寄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坚决查处取缔。严厉查处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出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行为,从源头上杜绝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省国防科工委要加强对工业用炸药的管理,严禁流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公安部门要及时侦破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烟花爆竹。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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