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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坚决纠正中小学乱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8-25 生效日期: 1993-08-25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近两年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制止乱收费的指示精神,我委和财政、物价等部(局)就禁止普通中小学乱收费问题,发过一系列文件和规定。大多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加强了普通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一些地方和学校没有切实清理和纠正乱收费问题,甚至还在擅自增加收费项目,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有的学校未经批准,自设资料费、课桌费、试卷费、补课费、维修费等,收费项目多达十几项;有的地方把教师书报费、奖励工资、独生子女费等也转向学生收取;有的地方把招生对象划分为计划内就读生和计划外择校生,对后者收取高额费用;有的学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2至3倍。还有的学校把社会摊派的收费转嫁给学生。名目繁多的收费,不仅加重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导致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辍学,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损坏了学校的形象和风气,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强烈反应。为坚决刹住乱收费的错误做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采取有力措施,对普通中小学收费情况进行检查、清理,加强管理,在新学期开始前后严肃认真地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学校担负着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任务,乱收费同教育事业的性质和任务是极不相称的,是行业不正之风的表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从反对腐败、清正廉洁的高度,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坚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我委有关收费问题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中小学收费管理权限
  1.小学和初中属义务教育,应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只收取杂费,不准收学费。高级中等学校可收学费和杂费。根据实际情况确需收取其他项目的费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商财政、物价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2.经批准立项的收费,其收费标准,须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人民群众收入水平审议批准。
  3.中小学校收取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应按县一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做出的规定执行。学费和杂费收入,应用于补充学校的公用经费、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的补贴、奖金。严禁利用录取新生的权力乱收费,不得把捐资助学同录取新生挂钩。

  三、认真做好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工作
  今年新学期开学前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立即严格按照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89)教财字010号)和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教财(1991)38号)的规定,认真开展一次清理整顿工作。凡属未按规定的权限设立的中小学(包括班级)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停止执行。对于代收费用(除按教学大纲规定的教材及课本费,住宿生的住宿费及搭伙生的搭火费外)须按照先停止再清理的原则,统一清理上报,按立项报批的程序办理后方可执行。新学期中小学校一律按清理后批准和规定的项目标准执行。
  目前,一些地区的有关单位向学校乱摊派和通过学校搭配收费的现象也相当突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理直气壮地进行抵制,坚决堵住向学校强行搭车销售练习册、复习资料和其他产品的渠道,必要时要提请当地政府出面予以制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研究、出版单位,要严于律己,带头不编写、不印刷、不推销练习册、复习资料和其他产品。

  四、严肃纪律,确保政令畅通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增强全局观念,加强纪律性,严肃认真地贯彻落实各级政府有关收费的规定,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
  2.在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中要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顾全大局,克服困难,努力办好学校。对学校经费紧缺,特别是拖欠教师工资等实际困难,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有责任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通过正常渠道,取得解决。但不应以此为由乱收费、高收费。
  3.近年来,一些地区为制止乱收费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如建立中小学“收费卡”制度,定期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推广这些好的经验,表彰和奖励严格按规定收费的学校和教职工。
  4.本通知发出后,凡继续违反规定乱收费,应严肃处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监察、督导机构,要把制止中小学乱收费作为本职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进行检查、清理。对违反规定的,轻者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领导职务。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在今年10月底以前,应将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工作的情况,向国家教委作出报告。国家教委将采取必要措施,对各地贯彻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将结果公布。
  考虑到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收费工作检查和报告制度,每学期开学前后,在学校自查的基础上,逐级进行检查和报告。
  本通知精神应逐级传达到每一所中小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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