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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政策规章和许可审批收费项目切实为实施西部大开发创造优良政务环境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28 生效日期: 2000-05-28
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涪府发[2000]109号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政策规章和许可审批收费项目切实为实施西部大开发创造优良政务环境的通知》(渝府发(2000))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和许可审批收费项目的工作,按照“形式上谁制定谁负责,内容上谁主管谁负担”的原则组织实施。具体方法是: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许可审批收费项目的清理任务,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清理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各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自行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许可审批收费项目的清理任务,由本单位负责清理,并将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依据、主要内容、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于2000年6月10日前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二、原涪陵地区行政公署、原涪陵市人民政府(含县级涪陵市人民政府)、涪陵市枳城区人民政府、涪陵市李渡人民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从2000年7月1日起全面停止施行和予以废止。个别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确需保留的,须按程度另行制发新的规范性文件。
  三、各级各部门务必提高认识,迅速开展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和许可审批收费项目的清理工作。清理过程中,要坚持法制统一和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标准,区别对待,废止优先,力求精简。对于本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许可审批收费项目的清理,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经清理确认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或重庆市政府以上文件为依据的,一律无条件停止执行并立即予以废止;经清理确认有法律法规、规章或重庆市政府以上文件为依据的,应在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同时,另行就许可审批收费措施的项目名称、设置目的、设置依据、适用范围、征收标准、存在问题等填表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于2000年6月10日前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经区政府审定后上报重庆市人民政府。
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政策规章和许可审批收费项目切实为实施西部大开发创造优良政务环境的通知
渝府发(2000)25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规范和改善政务管理,创造优良政务环境,推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政府系统(含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各级各类政策、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政策规章)及政府系统实施的各种许可、审批、登记、备案、年检、认证、裁决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许可审批收费)进行一次全面系统清理,及时废止不适应西部大开发的管理依据、行政措施、办事程序和收费项目,以优良的政务环境,推动和保障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清理工作要坚持以改革开放统揽全局,按照是否有利于西部大开发、是否有利于西部大开发、是否有利于重庆大发展,来评判每一项政策规章的优势,决定每一项行政措施的废改。清理过程中,要坚持法制统一和实事求是相结合,严格标准、区别对待、废止优先、力求精简。对可有可无的政策规章和许可审批收费,坚决废止;对可废止可修订的,废止优先。要通过清理及时停止施行、废止一大批不适应西部大开发的政策规章和许可审批收费项目。
二、本次清理工作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内容庞杂、影响深远,要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级负责,上下结合,搞好清理工作。清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按照“形式上谁制定谁负责、内容上谁主管谁承担”的原则分工落实。即:形式上由谁制定,谁最终负责作出处理;内容上谁是主管(或主要实施)部门,谁承担具体的清理任务并提出的清理意见报原制定机关审定。各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除负责本单位制定的各类文件的清理和处理外,政府各部门同时具体承担由本级政府制定但内容上由其主管或主要实施的各类政策规章及许可审批收费的清理任务。清理过程中要坚持边清边改,对清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立即予以整改。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做好清理工作的部署安排、检查落实。各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在清理过程中遇有重大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
三、重庆直辖后仍在适用的四川省和原重庆市政策规章的清理。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结合重庆直辖后行政体制调整的实际,按照西部大开发的总体要求,对现仍在适用的四川省和原重庆市政策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并尽快予以处理。
  (一)对现仍在适用的四川省和原重庆市政策文件(含各级各类规范性文件),从2000年7月1日起全部停止施行和予以废止。个别政策文件的内容确需保留的,另行按程序制发新的文件。
  (二)对现仍在适用的四川省和原重庆市人民政府规章,应按照“停止适用(废止)为主、称植修订为辅”的原则尽快全面予以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提出停上施行(废止)、移植或修订的意见,于2000年5月31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重庆直辖后出台的政策规章的清理。各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西部大开发的总体要求,对重庆直辖后出台的各类政策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经清理确认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违反党中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违反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关于转变工作作风、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发展富民的规定,或具有其他不适应西部大开发情形的,提出废止或修订的意见,于2000年6月20日前按程度报原制定机关审定公布。
五、许可审批收费项目的清理。各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次政策规章的清理,对由本机关主管或主要实施的各类许可审批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经清理确认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或重庆市以上人民政府的文件作依据的,一律无条件停止实施并立即予以废止;经清理确认有法律法规、规章或重庆市以上人民政府的文件作依据的,应在政策规章清理的同时,另行就许可审批收费措施的名目名称、设置目的、设置依据、适用范围、征收标准、存在问题等予以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于2000年6月20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保留的,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公布实施。本次清理后,未经市政府公布的许可审批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施行。
  各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本次清理工作的重大意义,要着眼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全局,从讲政治的高度,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各项清理任务。对不按本通知要求清理或虽清理但未按要求及时停止施行(废止)不适应西部大开发的政策规章和许可审批收费项目的,从重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以切实创造优良政务环境,推动西部大开发的顺利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章)
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1:重庆市政策规章和许可审批收费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标准
  为切实搞好政策规章和许可审批收费项目的清理,制定清理工作指导标准如下:
  一、直辖后出台的政策规章的清理
  重庆直辖后出台的各类政策(含各级各类规范性文件)、规章清理后,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经清理确认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提出明令废止或停止施行的意见,于2000年6月20日前按程度报原制定机关审定公布。
  1、指导思想有明显计划经济色彩和地方保护倾向的;
  2、基本原则违反党中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关于改革开放和西部大开发等一系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
  3、内容涉及限制投资、抑制消费、阻碍出口的;
  4、内容与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外来投资等规定相抵触的;
  5、内容与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府关于合理划分市与区县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权限、进一步加快区县经济发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
  6、主要内容已被最新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所取代的;
  7、国家有同类政策、法律法规,本市政策、规章没有地方特色内容,或虽有特色内容但与国家规定相比增加了办事程序、增加了收费项目、提高了收费标准或延长了办事时限的;
  8、主要内容有其他不适应西部大开发情形的。
  (二)经清理确认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基本适应西部大开发需要,但个别内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首先按“废止或停止施行”提出清理意见,于2000年6月20日前按程度报原制定机关审定;确需继续适用的,再提出修订意见并附送审稿,于2000年6月20日前按程序报原制定机关审定。
  1、没有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作依据,设置工商注册登记前的许可审批的;
 2、没有法律法律、规章作依据,设置处罚、强制措施的;
  3、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或重庆市以上人民政府的文件作依据,设置各种许可、审批、登记、认证、裁决及年检、备案等行政管理措施的;
  4、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或重庆市以上人民政府的文件作依据,设置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各种变相收费措施的;
  5、没有法律法规作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的管理措施不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焉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及其六个配套文件(简称“1+6”文件)关于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
  6、没有法律法规作依据,办事时限设置超过“1+6”文件要求的;
  7、没有法律法规作依据,办事程序设置不符合“1+6”文件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简化办事程序、改善投资服务的有关规定的;
  8、个别内容有其他不适应西部大开发情形的。
  二、重庆直辖后仍在适用的四川省和原重庆市政策规章的清理
  对现仍在适用的四川省和原重庆市政策规章按以下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并尽快予以处理:
  (一)对现仍在适用的四川省和原重庆市政策文件(含各级各类规范性文件),从2000年7月1日起全部停止施行和予以废止。个别政策文件的内容确需保留的,另行按程序制发新的文件。
  (二)对现仍在适用的四川省和原重庆市人民政府规章,应按照“停止适用(废止)为方、移植修订为辅”的原则尽快全面予以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分以下三种情况予以处理。
  1、经清理确认具有本标准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16种情形之一的,提出明令废止或停止施行的意见,于2000年5月31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
  2、经清理确认主要内容适应西部大开发需要,且根据重庆直辖后新的行政体制要求,不需作重大修改的,提出批量移植的意见并附送审稿,于2000年5月31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发布。
  3、经清理确认主要内容适应西部大开发需要,但根据重庆直辖后新的行政体制要求,需作重大修改的,提出重新修定的意见并附送审稿,于2000年5月31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许可审批收费项目的清理
  各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对由本机构主管或主要实施的各类许可、审批(含登记、备案、年检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变相收费措施)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分以下两种情况予以处理:
  (一)经清理确认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或重庆市以上人民政府的文件作依据的,一律无效,无条件停止实施并及时予以废止。
  (二)经清理确认有法律法规、规章或重庆市以上人民政府的文件作依据的,应在政策规章清理的同时,另行就许可审批收费措施的项目名称、设置目的、设置依据、适用范围、征收标准、存在问题等予以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于2000年6月20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保留的,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公布实施。本次清理后,未经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许可审批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施行。
  本指导标准仅供各单位在清理工作中参照执行,遇有其他不适应西部大开发情形的,也要坚决停止施行或予以废止。清理过程中遇有重大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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