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为从阿拉山口口岸进口的汽车办理注册登记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8-05 生效日期: 1997-08-05
发布部门: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发布文号: 公交管(1997)19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贸易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7)18号)已批准新疆阿拉山口口岸为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可在国家计划内进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用、产地为独联体国家的汽车整车。因此,对从该口岸进口的独联体国家的汽车,可按照国家有关进口汽车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登记,但仅限于本自治区自用,一律不得办理跨省区转籍。
  特此通知。

 

1997年8月5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