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贸易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7)18号)已批准新疆阿拉山口口岸为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可在国家计划内进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用、产地为独联体国家的汽车整车。因此,对从该口岸进口的独联体国家的汽车,可按照国家有关进口汽车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登记,但仅限于本自治区自用,一律不得办理跨省区转籍。 特此通知。
1997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