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加强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31 生效日期: 1997-07-31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劳部发(1997)95号

各区劳动局、各采石场:
  现将劳动部《关于加强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7]195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矿山企业应于8月15日前向市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电话:2248914)申报职业卫生检测分级和特种危险设备安全检测,并及时将检测结果报所属市、区劳动部门。凡经职业卫生检测评估为二级以上有害作业的岗位,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职业危害,切实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二、对从事粉尘、噪声等有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各单位应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招工前体检和定期健康检查,并为员工建立健康档案,对存在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不得安排采石作业。

  三、对起重提升设备,必须经市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检测合格,取得市劳动局起重机《准用证》方可使用。

  四、所有矿山企业应对员工进行《矿山安全法》等有关知识培训,并建立教育登记卡,未经安全知识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现场生产。

  五、采石场所使用的空压机贮气罐设备,最高工作压力大于0.1Mpa(1公斤/厘米2)以上,容积大于或等于0.025m3(25升)的,必须向市劳动局锅炉压办容器安全监察处申报批准并经市锅炉压办容器检验所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以上要求请各区劳动局结合今年《安全准采证》发放一并督促落实,凡未落实上述措施的一律不予年审。

 
深圳市劳动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