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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地质矿产部所属地质队所得征免所得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2-31 生效日期: 1987-12-3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税[1987]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我部(86)财税字第116号“关于对地质矿产部所属地质队收入有关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对地质队在1986-1987年的所得分别给予了减、免所得税的照顾。到1987年底规定的减免税期已满,根据地质矿产部所属地质队的实际情况,现重新规定如下:   一、对地质队承揽系统外各单位地质普查、勘探、打井等地质业务取得的所得,在1988年至1989年底继续免征所得税。
  二、对地质队组织富余人员举办的多种经营项目(包括工业、商业、运输业、服务业等)的所得,从1988年起不再享受减半征收照顾,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征收所得税。个别纳税有困难的单位,报请当地税务机关给予适当照顾。
  三、对其它所得,仍按我部(86)财税字第1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地质单位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比照《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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