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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民用电度表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3 生效日期: 2000-04-13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0]200号

重庆市电力公司
  你司《关于调整民用电度表安装收费的函》(渝电财[2000]16号)收悉。为了进一步开拓电力市场,为促进居民扩大电力消费创造良好的条件,经研究,决定再次降低你司民用电度表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财政部经贸委等6部门《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80号)规定,从1999年11月24日起,取消电费、电度表保证金。凡在此之前已交电度表保证金的用户,仍按原规定在用户用电终止并办完拆表消户手续后,凭存储收据由供电部门退还用户存入的保证金。

  二、因用户责任使供电部门电度表人为损坏或过负荷烧坏以及保管不当丢失,用户应给予赔偿。其赔偿标准为:智能电表260元/只;感应式电表160元/只。此标准含换表人工费60元/只,不含赔偿的材料费。

  三、为了规范电力企业收费行为,减轻用户负担,从2000年5月1日起,对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取消在每月抄见电量之外加收的电度表功耗损失1千瓦时,一律按表计电量计收电费。

  四、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在不改变用电类别、用电容量、用电地址的条件下更名过户,每户收取过户手续费10元。

  五、通过银行交纳电费的用户,其所持交费磁卡因损坏、遗失,重新补办者,需交磁卡补办费每个10元。

  六、由电力部门直接管理的民用电度表,在同一供电局内部迁移装表,不增容,不收贴费,只收取人工、材料费535元;如增容,增容部分暂按130元/1.1KW征收。在不同供电局迁移装表,原址注销,新址按新装表收费标准执行。

  七、新建住宅小区(含商品楼、集资建房等)的建设,根据市政府的规定一律按一户一表标准进行设计,供电企业对开发商或集资建房单位用于一户一表供电的配变容量不收贴费,其他类别的容量按国家规定的架空线贴费标准征收。

调整后的电度表安装收费标准见附表。
  重庆市民用电度表安装收费标准
  单位:元
  说明:表列价格执行时间从2000年4月1日起至2001年3月31日止。从2001年4月1日起,贴费标准仍按架空线贴费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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