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地名标志不得采用“威妥玛式”等旧拼法和外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2-02 生效日期: 1987-12-02
发布部门: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地名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区)人民政府:
  对我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国务院早已规定采用汉语拼音作为统一规范,并于1977年经联合国第三届地名标准化会议通过作为国际标准。国内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均照此执行,这是我国地名标准化的一大进展。但近来发现有个别城市,在街道路牌上对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未采用汉语拼音,而采用“威妥玛式”等旧拼法,有的对地名通名部分不用汉语拼音而用英文译写,这种做法违背了我国政府作出的并经联合国通过的规定,会在国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给地名标准化造成新的混乱。为此,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地名标志上的地名,其专名和通名一律采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不得使用“威妥玛式”等旧拼法,也不得使用英文及其他外文译写。违背上述原则的,应及时予以更正。
  二、地名的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按中国地名委员会等部门颁发的《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和原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等部门颁发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的规定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