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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律师司关于认真贯彻《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10 生效日期: 1997-07-10
发布部门: 司法部律师司
发布文号: [97]司律字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律师管理处:
  为了加强对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工作的管理,认真贯彻实施《律师》和《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现将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授予律师资格是取得律师资格的一种途径,目的在于吸引更多的高素质人才进入律师队伍,以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因此,各级律师管理部门在审核材料和报送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申请时,一定要从这个目的出发,坚持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切实把好申请关,使真正符合条件的人通过考核取得律师资格。

  二、符合《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  条第一款“在高等法律院校(系ぉ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已取得高级职称的”条件的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1.省级司法厅(局ぉ关于同意申报的请示;
  2.本人申请;
  3.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的申请;
  4.经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申请登记表》;
  5.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证明(复印件ぉ;
  6.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司法行政机关或人才交流中心的证明;
  7.申请人所在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协议书;
  8.申请人取得高级职称的证明(复印件ぉ;
  9.高等法律院校(系ぉ或法学研究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的证明;
  10.由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申请人体检合格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除注明需提供复印件外,均应为原件。

  三、符合《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  条第二款“具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并有三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一年以上的”条件的人员,除提交第二项中1、2、3、4、5、6、7、8、9、10项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交:
  1.高等院校法学硕士以上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ぉ;其中,在国外取得法学硕士以上学历、学位的,还需提交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及中国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出具的与原件无误的中文译本或证明(复印件ぉ;
  2.在国外取得法学硕士以上学位的,需提交中国驻外使馆及中国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归国证明(复印件ぉ;
  3.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从事三年以上法律工作的证明,申请人在律师事务所工作满一年的,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出具证明。

  四、各司法厅(局ぉ认为符合《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  条第三款“其它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可以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条件的人员,可比照第一、二款的要求申报材料。

  五、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应向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六、各级律师管理部门应按照通知第二、三、四项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提交上一级律师管理部门审查,司法厅(局ぉ审查合格后,提交厅(局ぉ律师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填写律师资格审查小组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而后报我司。
  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各级律师管理部门不得上报。上级律师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上报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回原报送部门。

  七、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并且申请材料要按本通知中第二、三项的顺序编号,申请人及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和各级律师管理部门在提交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申请材料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有关材料。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律师管理部门每年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九月一日至三十日将本地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申请材料报我司。

  九、司法部律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原则上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召开会议,对各地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  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根据申请考核人员的具体情况,资格审查委员会也可以决定临时召开会议。

  十、司法部律师资格审查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基本符合考核授予律师资格条件的,将由我司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律师管理处,要求申请人、申请人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填报《考核授予律师资格补充审核表》。

  十一、我司根据律师资格审查委员会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决定下发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律师管理处根据通知为申请人申领律师资格证书并为其办理律师执业证。

  十二、各司法厅(局ぉ律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考核授予律师资格人员的管理,对于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人员,如发现有《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 十一 条规定的情况发生的,请报我司。
  注:在二、三、四项所提供材料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在复印件上必须有司法厅(局ぉ律师管理处“核对无异”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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